中共万载县委办公室 万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载县工业园区支持高端制造产业 项目入驻标准厂房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政府网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0-10-27 09:22:27

​中共万载县委办公室  万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载县工业园区支持高端制造产业

项目入驻标准厂房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万办发〔2020〕12号


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万载县工业园区支持高端制造产业项目入驻标准厂房的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万载县委办公

                                 万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

 

万载县工业园区支持高端制造产业项目

入驻标准厂房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园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园区产业布局,规范标准化厂房管理,凸显我县标准厂房优势,有效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加速形成产业集群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县工业园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园标准厂房(南区、北区)以及万载县绿色产业园标准厂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入驻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合同书》项目,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四条  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均要符合以下条件:

1.高端智能制造型企业。

2.固定投资额每平方米不低于4000元。

3.主营业务收入每平方米不低于10000元。

4.正式投产后,税收达到300元/㎡ f 年以上(签订《入驻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合同书》之日起,装修及设备调试期为12个月,12个月后为正式投产时间)。

5.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必须落户在园区内,注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企业。

6.服从统一管理,遵守园区各项管理规定,履行合同权利及义务,相关手续齐全、规范,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接受退出机制。

第三章  入驻方式

第五条  入驻方式分为:

1.租赁标准厂房;

2.出让标准厂房。

第四章  入驻程序

第六条  入驻企业应履行下列程序:

1.企业项目经项目联审领导小组织召开的项目联审会通过后,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入驻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合同书》(含租赁类、出让类)。

2.签订入园合同后,入驻企业与县创投公司办理厂房正式书面交付手续,按照《万载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入驻。

第五章  租赁标准厂房

第七条  入驻企业自办理厂房正式书面交付手续12个月后开始计算租赁期。租赁期限原则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租赁到期后,如企业需要续租,须在协议期届满2个月前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由县创投公司就企业续租的租金、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进行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新的协议。同等条件下原入驻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八条  租赁价格:

1.分层租赁价格为:一楼租赁价格为12元/㎡ f 月;二楼、三楼租赁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10/㎡ f 月;四楼及以上楼层租赁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 f 月。

2.整栋厂房租赁按10/㎡ f 月收取。

合同期满后,租金标准因市场发生变化的,按照市场价格适时调整,具体以县人民政府相关书面文件为准。

第九条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第一季度的租金应在合同约定的正式投产期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每季度租金必须在上一季度租金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十条  租金扶持:企业上缴税收达到300元/㎡ f 年的(以实际租用面积核算),自合同约定的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厂房租金于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予以一次性全部奖扶;第四年至第六年,厂房租金于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予以一次性奖扶50%。企业年上缴税收未达到300元/㎡ f 年的,租金据实收取,不予奖扶。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企业在办理厂房正式书面交付手续后的7个工作日内,入驻企业需缴纳10万元/栋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县创投公司收取。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正式投产期内投产的,全额返还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企业在办理厂房正式书面交付手续后,三个月未进驻装修的或一年内未正式投产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六章  出让标准厂房

第十二条  出让方式:原则上以栋为单位出让,土地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厂房按房屋交易相关规定出让。

第十三条  出让面积:

1.厂房面积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2.用地面积以含公摊用地的总面积(厂房占地面积 c 容积率)为准。

第十四条  出让价格:

1.厂房出让价格为2200元/

2.土地出让价格为2万元/亩(税费由购买方承担)。

第十五条  付款方式:

1.厂房出让价款由企业分8年平均支付,每年付款一次(具体付款时间按合同规定),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承担财务费用;财政扶助资金首先用于支付厂房出让款。

2.土地出让由县自然资源局以实际成交价招拍挂出让。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以第三方评估价为准)或税收实现300元/㎡ f 年后,县财政一次性以科技发展基金的形式扶助企业每亩6万元。

第十六条  证照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办理,税费由购买方承担。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装修扶助(仅限于生产车间)

(一)计算标准:①非无尘生产车间装修部分的面积,以每平方米200元给予装修扶助;②无尘生产车间装修部分的面积:其中万级车间以每平方米400元给予装修扶助;其中千级及以上车间以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装修扶助。

(二)扶助方式:企业全面装修完成后,拨付装修扶助款的60%;企业正式投产后,再拨付装修扶助款的30%;正式投产税收达到300元/㎡ f 年以上时,再拨付剩余的10%。

(三)装修扶助款拨付流程: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装修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原件等资料,园区管委会联合县创投公司、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引资服务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核实情况报告,园区管委会根据核实的情况拟定请示报告,县财政以科技发展基金的形式拨付装修扶助款。企业在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应在万载缴纳。

第十八条  搬迁扶助

(一)计算标准:①一般性项目以10元/㎡给予搬迁扶助;②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投资的项目以每平方米15元/㎡给予搬迁扶助;③以上市企业为主体投资的项目以每平方米20元/㎡给予搬迁扶助。

(二)扶助方式:项目全面搬迁到位投产后,拨付搬迁扶助款的70%;正式投产税收达到300元/㎡ f 年以上时,再拨付剩余的30%。

(三)搬迁扶助款拨付流程:企业提出申请后,园区管委会联合县创投公司、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引资服务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核实情况报告,园区管委会根据核实的情况拟定请示报告,县财政以科技发展基金的形式拨付搬迁扶助款。

第十九条  新购设备扶助

自签订《入驻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合同书》之日起,企业18个月内新购置的单台价值在6万元以上的设备,按实际购买价格的10%给予扶助,购买价格以增值税发票(或海关开具的报关单)为准。新购置设备扶助款由企业提出申请,由县审计局进行审核,由县财政以科技发展基金的形式予以支付,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拨付设备扶助款的70%,正式投产税收达到300元/㎡ f 年以上时,再拨付剩余的30%。获得扶助的设备未经县政府同意,不得搬移。二手设备不给予扶助。

第二十条  宿舍租赁扶助

园区标准厂房职工宿舍租金标准暂定为18元/ f 月(含物业管理费),后续租金价格由县创投公司根据物价做相应调整;其中前三年,企业每租赁1000厂房可配套2间优惠价格的员工宿舍,优惠价格的员工宿舍即每间宿舍租金为6元/ f 月(含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财政扶助

(一)增值税:企业自《入驻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投产之日起,前两年企业缴交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全部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缴交的增值税达到300元/㎡ f 年时,按地方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第六年起,企业增值税增量部分以三年为周期,以前三年增值税平均值为基数,增量部分按地方所得部分80%奖励给企业。

(二)房产税:企业正式投产并税收达到300元/㎡ f 年后,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按房产税地方所得部分60%的标准给予三年扶持奖励。

(三)企业所得税:企业缴交的税收达到300元/㎡ f 年后,前三年按地方所得部分100%奖励给企业。

(四)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自合同约定的投产之日起,前三年,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按地方所得部分全部奖励给高管个人;第四年起,企业缴交的税收在达到400元/㎡ f 年的前提下,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按地方所得部分全部奖励给高管个人。每户企业最多不超过10人。

以上奖扶资金由入驻企业按年度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审核属实后,由县财政在下年度的第一季度以前拨付到申请方。

第二十二条  科技人才扶助

(一)人才扶助:①扶助对象为在万载工业园区工作,并且在万载缴纳社保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②扶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在万载工业园区工作第一年可享受生活补贴,硕士研究生享受生活补贴金额为1000元/月;博士研究生享受生活补贴金额为3000元/月。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协议)的博士研究生可享受20万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在工作满一年后到位,若在我县工作未满5年的,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购房补贴。③扶助方式为生活补贴一季度发放一次,以企业证明和在万载缴纳的社保时间认定,购房补贴通过该博士研究生在万载的购房合同认定领取。

(二)科技扶助: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检测中心、技术中心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万元;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的,奖励5万元;认定为省级优秀重点新产品的,奖励1万元。以上科技成果必须投入生产,才进行奖励。

(三)品牌创建:新获得国家权威机构认定为中国质量奖或驰名商标的项目,奖励20万元;新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项目,奖励3万元;新获得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或市政府质量奖的项目,奖励2万元。

(四)企业上市:对在国内主板成功上市的项目,奖励800万元(含省、市奖励);对在国内新三板成功上市的项目,奖励50万元(含省、市奖励)。奖励资金均分2年发放到位,凡未出现非正常停牌的每年获得50%。

(五)规上企业申报:当年年内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企业,奖励8万元(由省、市、县财政奖励)。

第二十三条  融资扶助

为入驻标准厂房企业提供以下几类融资服务:①中小微企业担保贷融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②出口创汇企业担保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③园区入驻企业贷,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④财园通贷款,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⑤定投基金及产业基金服务;⑥供应链金融融资服务;⑦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招商引资项目私募可转债融资服务;具体办理流程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标准厂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统一由县创投公司或其委托的专业物业公司负责,企业入驻时按照《万载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物业管理办法》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入驻企业装修改造标准厂房前,需向县创投公司报备。

第二十六条  厂房内部设施(含道路、水、电、气、通讯、消防、行车、电梯、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  区域内公共部位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县创投公司或其委托的专业物业公司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入驻企业使用的供电变压器及供水水表,由企业自行负责安装,如企业退出,可交由县创投公司按行业折旧标准进行回购。厂房内入驻企业自用水、电、气、通信等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缴纳,区域内公共部位的供水、供电、供气、消防、路灯、通讯等设施,由县创投公司或其委托的专业物业公司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承租或受让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

第三十条  标准厂房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结构性故障需修复的,企业应及时通知县创投公司维修,因未及时通知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入驻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标准厂房和室内设施损坏的,由入驻企业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第三十一条  物业保证金:厂房租赁面积在10000m2以上的,按1万元缴交;厂房租赁面积在5000-10000m2以上的,按8000元缴交;厂房租赁面积在5000m2以下的,按5000元缴交。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费按0.5元/ f 月,由入驻企业向县创投公司缴纳。物业费每季度支付一次,第一季度的物业费应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每季度物业费必须在上一季度物业费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内付清。首次物业费采取先签订合同并交清各项费用再交标准厂房的流程进行。

第三十三条  入驻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标准厂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县创投公司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标准厂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标准厂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总额3‰的滞纳金。

第九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民政府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厂房(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一切损失由企业承担。由县工业园管委会牵头,联合引资服务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创投公司执行退出机制。

1.办理厂房正式书面交付手续后,3个月不进行装修或超过约定投产时间6个月不投产的。

2.正式投产后,连续三年未达到《入驻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税收、主营业务收入等约定内容的。

3.未按《入驻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生产经营内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水费、电费、物业费)的。

5.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标准厂房性质和使用用途、结构或将标准厂房转租、转让、分租、转借、与他人调剂使用的。

6.利用标准厂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县委办、县政府办商县强攻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前签订的入园合同按原合同政策执行。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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