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全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0〕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为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是向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租赁补贴是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规定标准发放货币补贴,资助其租赁市场住房。本办法所指租赁补贴适用对象为本县城镇低保家庭、城镇脱贫解困家庭、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其可自愿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但不能同时享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组织新建(含改建、购买),限定建设标准和租赁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人员、新市民(包括: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公交司机、保安保洁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年轻企事业单位职工、创业新青年等)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与后续管理坚持依法依规、部门联动、信息交换的原则,建立住房保障、不动产、民政、公安、市监、公积金、人社、税务、金融等多部门协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提供数据互联共享,确保准确核查申请人家庭结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
第六条 县住建局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发改、财政、公安、市监、自然资源、人社、民政、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积极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协助县住房保障部门核查本辖区户籍申请人的现居住房屋状况、房产、人口、家庭收入等信息情况。其中有公共租赁住房的乡镇负责受理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要健全管理机制,建立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安排办公经费。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必须在中心城区工作或生活。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单身达到晚婚年龄的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如未办理户籍分户的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凭中签通知书办理户籍分户手续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共同生活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财产、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共同居住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服刑人员、在戒毒所强行戒毒人员,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三)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能够提供登报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或者两名以上不具有近亲属关系的居民签字证明等材料,证明连续二年及以上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地城镇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在本地无房,或在本地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5倍(含)。
(二)无本地城镇户籍但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的人员。
1.在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与本地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用工单位缴交6个月以上社保;或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材料;
2.在本地无房,或在本地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5倍(含)。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申报地有房产转让、赠予、离异或分家析产自有住房给他人的(按协议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的时间为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转让房产的除外;
(二)单独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当地有两套或两套以上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含)以上;
(三)已享受公房或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县范围内,拥有店铺、写字楼、仓库、厂房、车库等非住宅资产;
(五)因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惩戒期尚未届满的。
第十二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中,享受城镇低保的,可以申请按低保家庭入住租金基准收取房租。
第十三条 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家庭,依托大数据云平台、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平台等渠道,调取民政部门关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低保证明、受救济以及婚姻等情况;不动产登记部门关于不动产登记情况;公安部门关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车辆登记核查信息;市监部门关于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关于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社保部门关于社会保险缴纳信息;住房公积金部门关于公积金缴存情况;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证监部门提供股票信息;保监部门提供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并签署承诺(授权)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承诺,同时授权县住房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和资产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请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协助申请;非本地城镇户籍的,由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协助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通过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下载或在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万载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审批表》《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及配套附表。
2.申请人按要求准备以下证件,并上传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①身份证;②户口簿;③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档案;④中心城区以外户籍的,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材料。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证明:①未婚的,提供户口本;②已婚的,提供结婚证;③离婚的,提供每一次离婚的离婚证与离婚协议,或法院开具的判决离婚书;④配偶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营业执照、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企业为员工缴交6个月以上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③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证明;④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店铺照片;⑤退休人员由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养老金发放情况。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①有私有产权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产权证及租赁合同;②租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③租住私房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住房证明及租赁合同。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③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④个体工商户提供申请日前6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⑤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⑥属于低保的,提供低保证及当年低保发放流水。
(二)受理
1.申请人填写书面申请、承诺(授权)书,提供申请条件中必备的证明材料。
2.社区、居委会应设立咨询窗口,指导群众填写《申请表》《授权书》,上传相关申请资料。
(三)初审
1.居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通过上门问询、邻里座谈、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初审结果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审。
2.申请人表格填写正确且材料齐全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协助申报家庭在公租房信息系统上进行申报,并上传资料。由属地街道通过公租房信息系统进行复审。
(四)复审
属地街道应当在受理居委会提交的申请人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租房信息系统就申请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将申请人档案提交至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批。
(五)审批
1.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初审、复审结果和申请类别,通过公租房信息系统向有关单位提起对申请人信息协查:
①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就业单位及产权单位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房产登记信息和产权上市交易情况;住房保障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享受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拆迁安置等情况;②向民政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低保、受救济及婚姻等情况;③向公安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车辆、户籍登记信息;④向市监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⑤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⑥向社保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信息;⑦向税务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⑧由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信息;⑨向证监机构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股票信息;⑩向保监机构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
2.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各部门反馈的个人信息,牵头对申请人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
4.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5.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确认申请人获得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六条 指标解释及认定:
(一)本地无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中心城区及城郊乡镇(康乐、马步、鹅峰)辖区内无房,包括但不限于:自有住房(含商品房、自建房、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及受赠、继承获得的房屋)、安置房、房改房、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等。
(二)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连续6个月以上社保;
2.在中心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三)收入限制是指: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家庭人均指标是指: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人均指标。
(五)住房困难程度认定:应根据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的调查初审结论和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家庭住房信息进行综合审查认定,主要审查内容: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地是否拥有住房、土地产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是否超过15平方米,是否曾经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等情况;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实际拥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的房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认定为自有住房;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原住房不动产因出售、赠与、离异分割、分家析产等情形发生转让未满3年,视同认定为不具备保障资格,但因重大疾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共享数据无法满足核查要求的情况下,不动产、民政、公安、市监、公积金、人社、税务、人民银行、证监和保监等部门,应当在收到住房保障部门的协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核查工作并反馈。
第三章 配租与轮候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中心城区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年收入的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向社会公布中心城区各个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和公开摇号分配计划。调整实施计划的,应在政府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调整信息。
第十九条 县政府筹建的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分配。社会单位建设和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配租给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配租工作在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公共租赁住房具备入住条件前编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并在政府网站和当地新闻媒体发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项目名称、套数、摇号范围等。
第二十一条 房源分配前,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复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轮候对象,取消其保障资格,同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摇号配租,每个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最低收入(享受低保)、中低收入(本地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至最低保障之间)家庭分类摇号制度,采取全程公开、透明操作、现场摇号的方式进行。县住房保障部门届时应邀请本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人代表、群众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等参加,同时由纪检监察、公证部门全程监督。摇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自然日。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优先配租:
(一)符合城市低保户申请条件的、城镇脱贫解困户;
(二)家庭成员中有8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重大疾病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成年孤儿、三孩家庭的;
(三)本县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符合《万载县人才引进培养办法(试行)》文件规定的人才条件、并由相关部门认定),获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四)经本县人民政府认定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优先配租的家庭资格审核,经街道(或社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7个自然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优先配租。
第二十四条 在有房源供应时,优先安排特殊困难家庭,剩余房源向其他家庭轮候分配,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配租。
第二十五条 已分配房源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本轮次保障资格,并且在其后2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
(一)自行放弃所分配的住房;
(二)已分配房源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签订租赁合同;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超过6个月仍未入住;
(四)其他放弃住房保障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单身家庭,配租一居室或单身公寓;两人(含)及以上配租二居室;三孩家庭配租二居室(含)以上。
第二十七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未实施实物配租的,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八条 申请家庭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公房等)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产权单位或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回,拒不腾退的,取消配租资格。
第二十九条 依规实行轮候机制、分层梯度保障。在房源供应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摇号或申请登记时间确定申请人的轮候序号。县住房保障部门建立轮候对象信息库,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轮候顺序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实行应保尽保。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在房源充足的条件下,对轮候期内的对象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告知受理的街道,经审核后,街道应上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一条 配租确认后,县住房保障部门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下达配租通知书,并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通知配租家庭。配租家庭到住房保障部门领取配租通知单,并在30日内,凭配租通知单、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他材料,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对需腾退原住房的家庭应先办结原住房腾退手续。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且两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内容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调整原则、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续签合同的应进行合同年审。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承租家庭签订租赁合同时,按照规定标准交纳住房保证金,不计利息。以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标准执行。物业管理服务费连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一同收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 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维护、管理和建设等。
第三十六条 低保家庭被取消低保的,应主动告知县住房保障部门,并根据民政部门取消低保时间调整每月租金。
第三十七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同意后,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续租,承租家庭应退出住房。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合同期内不予变更,但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承租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由承租家庭推举新的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并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承租人的,可推荐一名由社区认可的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或有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非共同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如未提出新的续租申请,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共同申请人可调整。
(一)共同申请人增加:承租家庭因婚姻、新生儿等原因导致家庭人口变化的,应主动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同意后,可增加申请人,并调整家庭成员信息;
(二)共同申请人退出:共同申请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或因新生儿、户口外迁、人均保障面积不足15平米等原因,经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同意后,可退出部分申请人,并调整家庭成员信息。
第四十条 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重病失去行动能力、 二级以上残疾、年满80周岁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产权单位或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同意后,提出调整意见。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产权单位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屋,可根据调整审批意见予以调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项目中没有套型匹配的房屋,由产权单位或住房保障部门建立承租家庭调房需求库。原则上单人申请安排单身公寓或一室一厅,两人以上家庭安排两室一厅,三孩以上家庭安排三室一厅。每个家庭在承租期间,原则只允许调整一次住房。
第四十一条 承租家庭之间自愿互换房屋的,须由承租人双方提出申请,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提出调整意见。每个家庭在承租期间,原则只允许调整一次住房。
第四十二条 租赁期内,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腾退住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在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10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县住房保障部门。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信息管理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一)县住房保障部门建立申请及轮候家庭档案,根据轮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申请家庭信息;
(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租赁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并将有关数据及时报送住房保障部门,以便对承租家庭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在完成申请家庭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配租家庭情况、身份证号及房号等情况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并作为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税费减免依据。
第五章 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 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提交装修方案并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家庭对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了户内装饰装修的,腾退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八条 房屋发生非人为损坏时,由承租人、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维修需求,由运营单位现场勘查、审核、制定维修方案。运营单位完成维修工作后,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维修造价进行决算,并就审定金额出具意见报告。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维修工程定期抽查、复核,并根据审定金额意见报告,向县财政申请维修资金的拨付。
第六章 退出与监管
第四十九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或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搬离、迁出中心城区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未主动向产权单位说明原因,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或者连续六个月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七)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八)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公房的。
第五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实行巡查制度。每个季度要安排工作人员走访承租家庭,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租后监管,建立走访台账,对承租家庭日常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当发现承租家庭违反合同约定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或报告有关部门;家庭情况有明显改变的,要及时记录备案,作为年度审核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承租家庭应当每2年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对承租家庭情况进行一次审核,核实配租家庭的住房状况、人口变化、收入变化等情况,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承租资格。
第五十二条 对审核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调整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并收取租金。
第五十三条 承租人按规定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县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承租资格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家庭。被取消保障资格的家庭未按通知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退出。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暂时腾退确实有特殊困难的,给予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仍未退出的,在规定搬迁期满的次月起,按市场租金价格缴纳。
第五十四条 依照规定需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完成腾退之前,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不得为该户家庭成员的他处房产进行权属登记。
第五十五条 承租人对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了室内装饰装修的,腾退时不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责成专人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要记录备案。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业务。
第五十八条 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政务端使用人员,应做到专人专户,并签署保密协议。使用人员不得泄露、外借政务端账户,不得对外泄露申请人个人信息,不得利用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违规线索移送纪检监察与司法部门追责。
第五十九条 社区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窗口对受理、初审结果负责,街道等公共租赁住房复审岗位对复审结果负责。对受理、初审、复审结果把关不严,违规通过率较高的社区、街道,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暂停受理、审核权限,并责令整改。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受理、审核权限的,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十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照上级有关考核指标,严格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和分配入住率目标管理。县人民政府对住房保障部门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民政、公安、市监、人社、审计等部门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情况实施监督考核。
第六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住户的社会管理,纳入所在地社区综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规定:
(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承担赔偿责任。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发生失信行为的个人或单位,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并进行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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