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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万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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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典型的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之一,其行为包括施工单位未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及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等。执法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应当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定罚款的幅度妥善作出处罚

一、基本案情

万载县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11520”活动中,住建局主动摸排,发现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某小区项目二标段精装修工程涉嫌拖欠农民工工资。

经查,某小区项目二标段精装修工程是20216月开始施工的,总工程面积为51642平方米,总合同价为15255634.82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施工单位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为了进一步查实,2022317日,住建局执法人员协同相关部门联合展开调查,询问了某小区项目开发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人以及财务人员的调查取证,对此事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实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实已经连续拖欠农民工工资6个月,欠款金额182000元整。

二、执法要点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调查中执法人员协同相关部门联合展开调查,通过询问某小区项目开发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人以及财务人员、查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最终完成调查取证,确认万载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拔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有关规定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和本案件实际情况,最终处于罚款10万元整。当事人在2022325日接到《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间内依法缴纳了罚款,并作出了整改,并于当日按照《万载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缴纳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为15255634.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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