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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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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有效做好政府文件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确定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公告、通报、通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

  第三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和《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要求,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应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中的一种。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单位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等,一般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

  (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运转签上标注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公文签发人最终审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县直相关单位代县政府拟草的公文、提请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印发的文件,由代拟单位确定公开属性;多个单位联合拟稿的公文,由主办单位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当退回原承办或代拟单位重新审查标注公开属性,再进行办理。

  (二)标注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公文须依法说明理由,并到信息公开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三)对不能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书面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说明“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第七条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应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合法合理公开方式,依法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第八条各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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