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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人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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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发布工作,保障政府信息的真实性、严肃性、权威性,提升政府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行政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开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第六条行政机关每年度应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凡是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定期对失效政府信息进行清理规范,及时公开清理结果。集中展示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通过信息公开平台有序建立文件政策数据库。

第八条本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万载县人民政府发布、各地政务公开专区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实行政府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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