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推进政务阳光透明,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提升政务公开能力,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要求,以及《关于宜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若干规定》、《关于万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若干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单位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文件、方案和依据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 预公开制度坚持“谁起草,谁预公开”原则,由县人民政府及各起草单位负责执行。
第四条 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五条 决策机关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本机关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七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八条 预公开时间自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并公布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
第十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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