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地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地名管理工作
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加强我县地名管理工作的前瞻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健全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名管理和服务机制,促进地名标准化建设,弘扬优秀传统地名文化,充实地名文化的时代精神,营造良好的人居文化环境,推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更好更快地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准确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二、管理范围
地名管理范围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学校及其他公益性场所;街路巷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三、基本规范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地名的命名应当在遵循下列规定的前提下集思广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1. 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2. 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3.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4.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5. 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6. 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7. 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8. 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9. 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
10.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名命名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职责分工
成立万载县地名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龙水莲 县政府副县长
副 主 任:欧阳璟 县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县政府金融服务中心)副主任
周 毅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敖 婷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志安 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 泓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
龙 平 县公安局副局长
鲍礼斌 县国土空间调查规划中心主任
龙建勇 县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徐耀斌 县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
周期荣 县工信局副局长
饶国泰 县文广新旅局副局长
张勇平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辛明青 县教体局党委委员
刘志勇 县林业局党委委员
周检南 县水利局二级主任科员
李 茜 县气象局气象台台长
辛 伟 县党史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四级主任科员
魏 维 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曾欣庚 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周毅同志兼任。
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 县委宣传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名公示发布工作。指导地名管理宣传工作,开展地名文化宣传活动,推广优秀地名文化和地名管理工作先进经验。监督新闻单位使用规范地名。
2. 县民政局:作为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地名管理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编制并组织实施地名工作规划;具体承办中心城区范围内街路巷命名、更名,强化地名档案管理,实行地名审批信息的公告制度;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完成地名管理的其他工作。
3.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设置等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保证地名工作的正常开展。
4. 县公安局:负责在交通标志设置及身份证登记中使用规范地名;整顿各类不规范地名门牌号,及时更新户籍信息。按照国家标准做好城乡居民小区、楼幢、住户门牌编号的制作、安装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配合地名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地名管理的检查工作,同步做好相关信息的更新维护。
5.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城区范围内做好不动产登记中使用规范地名;监督地图编制单位在新版公开出版地图(含各类互联网地图)中使用规范地名,同步做好相关信息的更新维护。指导全县本领域内的规范化管理和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向地名主管部门提供城市道路规划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城区(包括工业园区)街、路、巷、小区、城市居民点以及道路沿边各类建筑物、商铺、广场、公园、绿地等地名命名、更名提供相关规划资料。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选址意见书、工程规划许可等各环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关于新建住宅区和楼宇命名需经过住建部门审批,并使用规范地名。
6. 县住建局:负责中心城区和各乡镇(街道)范围内住宅区和楼宇的命名、更名,和各乡镇(街道)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标准地名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规范使用。指导全县本领域内住宅区和楼宇名称的规范化管理和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
7. 县城管局:负责城区范围内公园绿地、广场绿地、城市桥梁、农贸市场等专业地名的命名、更名,负责城区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指导全县本领域内城市公园地名的规范化管理和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协助有关部门清理整治各类户外广告标牌标识不规范地名,督促相关企业或单位及时清理、限期整改。
8. 县工信局:负责县域范围内通信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指导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公司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管理及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
9.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域范围内汽车站、公交站场、公路、桥梁等交通运输专业地名的命名、更名,做好标准地名在汽车站、公交站场、长途汽车、县内班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区域内,及公交站牌和县乡道交通标中的规范使用。指导全县本领域内地名的规范化管理和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
10. 县文广新旅局:负责宣传推广优秀地名文化成果和政策法规,检查并督促相关方纠正出版物、印刷品不规范地名,遏制社会地名文化中出现的不良倾向。配合做好地名文化遗产认定和保护工作。指导全县纪念设施、遗址等文化旅游设施专业地名的命名、更名,及其地名标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11. 县市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县有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登记信息、房地产广告和户外广告标牌标识中地名的规范使用,以及涉及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工作。
12. 县教体局:负责指导县域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范围内楼场馆所、运动场地等教育教学专业地名的命名、更名,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及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工作。
13.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县域范围内自然保护地等林业专业地名的命名、更名,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及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工作。
14. 县水利局:负责县域范围内水利枢纽、水库、灌区、渠道、堤防等水利专业地名的命名、更名,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指导全县本领域内地名的规范化管理和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
15. 县气象局:负责县域范围内气象台站等气象专业地名的命名、更名,及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指导全县本领域内地名的规范化管理和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
16. 县史志办:负责在相关文书编纂中使用标准地名;协助地名主管部门搜集、整理、考证、研究地名历史有关资料,对历史文化地名的保护和传承提出建议。
17. 县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县域管辖范围内电力专业地名的命名、更名,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指导全县本领域内地名的规范化管理和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
五、成立专家库
为提高地名管理工作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建议和专业咨询作用,由县民政局牵头,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等方式筛选在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城乡规划、人文历史、地理民俗、社会事业发展、语言文字等领域有较深造诣或工作成就的人员组成万载县地名管理专家库。入库专家要积极推动地名管理服务工作落地落实;参与开展地名命(更)名的咨询、调研、论证与评估工作;参与开展地名基础研究、地名图书编纂、地名文化挖掘与保护、地名宣传推广活动;对创新地名公共服务、地名文化建设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收集、传达社会各界对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地名规划和地名管理政策的制定等工作。
六、工作流程
地名命名、更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办理申报手续。
1. 街路巷(含桥梁)、城市公园、广场绿地、学校
(1)由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向相应的地名命名责任单位提出命名、更名申请。县民政局负责街路巷命名受理工作;县城管局负责城市公园、广场绿地、城市桥梁命名受理工作;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桥梁命名受理工作、县教体局负责学校幼儿园及范围内楼场馆所、运动场地等教育教学场所命名受理工作。
(2)各地名命名责任单位收到命名申请后,应及时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组织专家对征求的意见进行讨论并形成初审意见。
(3)各地名命名责任单位将初审意见报县地名委员会进行审核。
(4)县地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复。
(5)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在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自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城区街路巷命名、更名还需及时向宜春市人民政府进行备案报告。
2. 住宅小区、楼宇
(1)开发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向县住建局提出命名、更名申请。
(2)县住建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初审,并征求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的意见。
(3)县住建局批复同意后,在15日内向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予以备案。
(4)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在收到县住建部门备案材料后的15天内向社会公告。
3. 公交场站
(1)汽运公司、城市公交公司提出公交场站命名、更名方案,报县交通运输局。
(2)县交通运输局安排人员进行实地勘察、论证,对名称进行初审并征求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的意见。
(3)县交通运输局批准同意后,在15日内向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予以备案。
(4)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在收到县交通运输局备案材料后的15日内向社会公告。
4. 群众性自治组织
(1)乡镇(街道)制定群众性自治组织命名、更名方案,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收到县政府批转文件后对命名更名方案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征求意见。
(4)由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复。
(5)县地名委员会在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自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并向宜春市人民政府进行报告备案。
5. 水利、电力、通信、气象设施
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备案,由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在收到备案材料15日内向社会公告。
七、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地名管理对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生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对本单位有关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强化保障,确保各项要求予以落实。
2. 强化资金保障。为了设立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做好日常联检维护,完成地名图集,标准地名录,地名志编纂出版工作,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县财政要对地名管理工作每年预算10万元经费予以保障,确保地名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3. 注重长效管理。要坚持标本兼治,把阶段性工作与长期性制度建设相结合,进一步健全地名管理制度。建立地名文化资源库,加强地名命名更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地名命名更名专家论证制度,认真编制实施地名规划,建立健全地名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标准化的长效机制。
附件:地名信息备案样表
附件
地名信息备案样表
序号 |
标准 地名 |
地名 类别 |
罗马字 母拼写 |
具体 位置 |
命名 时间 |
批准机关 |
命名 理据 |
备注 |
1 |
九岭路 |
道路 命名 |
Jiǔlǐn g Lù |
XXX |
2022年 11月2日 |
XX县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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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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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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