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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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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实施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创新宏观调控方式的重要举措。自2020年实施以来,直达机制对改进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资金下达不及时、违规使用资金以及虚列支出进度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精神,为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财政资金直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动态调整直达资金实施范围

按照积极稳妥、动态优化的原则,不断调整完善直达资金实施范围。

(一)优化中央直达资金范围。中央财政逐步将直接面向市县基层、面向市场主体、面向人民群众和直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纳入直达资金范围,将因政策到期、管理方式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具备直达条件的资金及时退出直达管理。此外,对新增安排的一次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审计等方面查出问题较多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直达管理。

(二)鼓励扩大地方直达范围。地方财政部门在做好中央直达资金管理的同时,应当将对应中央直达资金各相关支出事项安排的地方资金同步纳入直达范围,实现直达资金管理的完整性。鼓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扩大直达范围,不断增加直达项目数量,进一步放大直达机制效果。

二、加快直达资金下达速度

认真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直达资金实际情况,加快资金下达速度。

(一)及时办理提前下达。每年10月31日前,财政部将下年中央直达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项目储备,结合实际需求确定资金分配政策,在接到预算指标发文或财政部预通知后21日内将分配方案向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在接到地方备案文件后6日内研究提出意见并反馈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3日内根据财政部反馈意见调整后办理或直接办理预算下达文件。

(二)加快预算批复下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除据实结算项目等特殊事项外,财政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将剩余中央直达资金预算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预算指标发文或财政部预通知后,按照上述提前下达规定的有关时间节点,在30日内完成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以及下达预算指标等工作,并在预算指标下达3日内,在监控系统中登录预算指标,准确标注直达资金标识。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快预算指标分配下达速度,原则上在30日内将上级财政下达的直达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

三、加强直达资金备案审核管理

改进和加强直达资金备案审核管理工作,提高备案审核的效率效果。

(一)明确地方备案内容。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央直达资金的分配办法、分配结果、资金投向、预期效果等情况报财政部备案,确保分配数据的规范性、准确性、真实性。具备条件的应将分配结果明确到项目。对财政部在下达预算时已明确分配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资金,可不再备案。

(二)突出备案审核重点。财政部重点审核地方分配方案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是否体现国家政策导向、是否能够实现直接惠企利民的目标,将有关意见以司局发文形式反馈省级财政部门。

(三)做好备案调整工作。针对财政部提出调整意见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调整结果报财政部备案。预算执行中,省级财政部门如需对此前备案方案进行调整,应按上述程序将调整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审核。

四、坚持直达资金单独调拨

继续实行直达资金单独调拨,强化对直达资金的库款保障,切实保障直达资金支出需要。

(一)单独测算调拨资金。财政部根据中央直达资金预算下达情况,参考序时进度、地方实际支出等因素,对直达资金进行统一测算和单独调拨,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数据。省级财政可比照中央财政做法,做好直达资金调拨及对账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直达资金库款保障,提高资金调拨的及时性。

(二)加强库款统筹。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支出轻重缓急和项目实际进度统筹拨付直达资金。在保障直达资金相关支出需要的前提下,如遇紧急事项,可将资金暂时统筹用于基层“三保”支出,并视直达资金支出需要及时回补资金。

五、加强直达资金使用管理

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提高直达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一)抓好直达资金项目管理。地方财政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项目储备,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审批、土地征用拆迁、招投标等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下达后能够及时投入使用,避免出现“钱等项目”。

(二)合理有序加快支出。地方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付需求、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及时拨付资金,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支付资金。对当年不具备执行条件的支出,可按规定调整用于其他项目或收回财政统筹使用,不得以拨代支、虚列支出、超进度拨款。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侵占,严禁违规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和建设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对当年尚未使用且无合理原因的中央直达资金,财政部根据情况收回中央财政或抵减下年预算。

(三)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不改变现有拨付流程的前提下,地方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根据预算安排、支付主体等确定直达资金支付方式,按预算用途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划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六、健全直达资金监控体系

强化从资金源头到使用末端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促进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一)开展常态化监控监管。地方财政部门要落实常态化监控主体责任,加强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监管,紧盯资金去向和用途,对发现的预算分配不及时、资金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要及时提醒和纠正,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要严肃追责问责,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发挥就地就近优势,强化直达资金执行监控。

(二)提高系统数据质量。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有序衔接,提高系统间数据对接效率。要将直达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等情况及时导入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七、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健全直达资金管理工作机制,调动和发挥各相关部门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齐抓共管。

(一)健全常态化专项工作机制。根据直达资金范围调整情况,适当增加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实现相关部门全覆盖。完善工作制度,加强沟通协商,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直达机制运行顺畅、保障有力。

(二)理顺工作职责分工。财政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牵头做好资金分配、备案审核、预算下达、执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注重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优势,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资金审核、监督职责。与审计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数据信息共享。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推动监控系统向审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放,为相关部门开展审查监督提供支持。加强与审计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获取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线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资金发放明细信息及时准确地导入监控系统,提高监控系统数据的完整性。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完善直达资金机制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直达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可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完善管理措施,提高直达机制实施效果,确保相关资金直达使用单位、直接惠企利民,保障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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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中央直达资金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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