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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中心城区动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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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中心城区动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城市空间布局,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县城规划实施,促进城市建设、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万载县城规划区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县中心城区。具体位置为:东邻宜万快速连接线,西邻西环线,南邻南环线,北邻锦江河,总面积约21平方公里。

第二章 动土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由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开工。

第四条 在县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自然资源局规划中心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

(一)简易(临时)建筑工程;

(二)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应急抢修类项目除外);

(三)广场、停车场、园林工程;

(四)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街道外立面改造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建筑、市政)设计方案审定,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江西省建设工程规划(建筑、市政)设计方案审定申请表》;

(二)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三)建设工程规划(建筑、市政)设计方案及其电子文件;

(四)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应提供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单项建筑工程应当提供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方案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外省(市)设计单位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备案材料;

(六)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供经城乡规划技术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

(七)建设项目本身及周边建筑物按规定有日照间距要求的,提供城乡规划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计算机模拟日照分析报告;

(八)人防、消防、园林等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审查意见;

(九)报审规划(建筑、市政)设计方案调整的,提供原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调整、修改的说明;

(十)报审分期实施项目的,提供原批准的整体规划(建筑、市政)设计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十一)规划条件中规定需要报审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建筑、市政)设计方案审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

(二)材料齐全的,受理机关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其中重点建设项目须经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规定进行;

(四)准予批准的,出具《规划(建筑、市政)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同时对审定的规划(建筑、市政)设计方案加盖规划审定专用图章;不予批准的,出具《规划(建筑、市政)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拆迁或处理地上、地下设施,一时处理不完又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拆迁事项未作妥善处理之前,不准开工,因违法施工造成的后果,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中如发现地下管线、人防工程、邻近建筑物的基础以及其它设施与新建工程有矛盾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与设施主管部门协商,采取安全措施,作出处理。发现文物古迹,应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进行鉴别,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因违法施工造成的损失,全部责任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放线、验线及竣工核实

第八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向县自然资源局批后监管办公室申领《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对建设工程进行钉桩、放线。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实地放线后,向县自然资源局批后监管办公室申请验线,经现场核实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按照《江西省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核实。

第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自然资源部门不得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财政或审计部门不予结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城管局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第十二条 凡是未取得“一书两证”或《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的违法建设工程,统一由县城管局执法大队负责监督检查、纠正和依法拆除。县城管局执法大队应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违法建设。

第十三条县中心城区内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积极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城管局执法大队执法依法查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城管局执法大队、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县中心城区内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城管局执法大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和建设工程不依法查处的。

(二)县中心城区内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建设,未及时制止,未及时告知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城管局执法大队或协助处置不力的。

(三)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造成市政工程其他建设单位损坏市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检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元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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