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提出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6月份在江西省赣州市举办2024年第1期全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培训班上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凝聚共识、科学规范开展我县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二、目标任务
加强小北关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总则、保护与管理、传承与利用、责任追究和附则。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护范围。指《小北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历史建筑(文物)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还包含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
本办法所称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是指文物、历史建筑以外其他具有万载传统民居特色和建筑风貌的建筑。包括小北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周边区域的九仙宫等多处建筑。
二是保护职责。设立万载县小北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委员会,制定街区保护和发展的重大方向和策略。负责审查历史文化街区区域内传统建筑、历史建筑(文物)、历史文化风貌及其他历史人文景观的保护和利用。街区保护相关重大规划设计、保护与修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经专家论证后,提交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情况普查、指导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做好建筑修缮、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与调配使用;协调解决街区保护利用及修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负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三是保护机制。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文物)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属于国有的,其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属于非国有的,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且无使用人的,由县政府履行保护责任人义务。管理人为公私混合产权的,由县政府对私人部分产权进行置换或征收。
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原则上每月不得少于两次日常巡查,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加大巡查频次,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县住建局应当会同县文广旅局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的保护要求和实际现状,提供维护修缮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实施保护整修。由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文广旅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规划中心)、县城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以及康乐街道办事处建立小北关历史文化街区建筑保护责任清单。每栋历史建筑必须明确保护责任人、监管责任部门股室及落实管理人员,建筑如有损坏、坚决追究责任。
四是抢救修缮。对小北关历史文化街区房屋全面展开摸排,提前录制视频、保存现状资料,对有倒塌前兆、损坏严重的房屋,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要求维护修缮的,县住建局、县文广旅局、康乐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保护责任人履行维护修缮义务。情况危急且保护责任人未及时修缮的,由县人民政府进行紧急排险,万投集团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尽快进行修缮,保护责任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当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需要实施抢救性保护时,保护责任人拒不实施的,由县人民政府代为实施,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追偿修缮费用。
五是活化利用。鼓励和支持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展示具有万载特色的民俗风情、民间艺术、传统手工技艺等。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探索筹集利用社会资金对小北关历史文化街区房屋进行修缮,在确保产权不变、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出租给有情怀的社会人士,用于企业经营、教育研学、旅游开发、公司团建等用途。
五、涉及范围
(一)保护范围:指《小北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历史建筑(文物)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还包含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
(二)职能部门范围: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文广旅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规划中心)、县城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以及康乐街道办事处。
(三)管理对象范围: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文物)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属于国有的,其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属于非国有的,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且无使用人的,由县政府履行保护责任人义务。管理人为公私混合产权的,由县政府对私人部分产权进行置换或征收。
六、执行标准
1.历史建筑(文物)修缮方案必须由保护责任人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排查及评估,编制修缮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向县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
2.由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文广旅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规划中心)、县城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以及康乐街道办事处建立小北关历史文化街区建筑保护责任清单。每栋历史建筑必须明确保护责任人、监管责任部门股室及落实管理人员,建筑如有损坏、坚决追究责任。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巡查过程中该报告未报告、该制止未制止的,查处违建等履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本办法所称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是指文物、历史建筑以外其他具有万载传统民居特色和建筑风貌的建筑。包括小北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周边区域的九仙宫等多处建筑。
5.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万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彭 玙 13576163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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