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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万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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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全县住房保障体系,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0〕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万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工作,切实提升群众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满意度。

三、主要内容

1.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申请对象范围、申请条件和资格审核流程,配租、轮候的程序与方式。

2.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3.明确了租赁管理的工作内容,具体包含:合同签订、租金标准及调整、租金收入管理、房屋调换原则。

4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维护的责任主体,维护费用的资金来源。

5.明确了法律责任。

四、涉及范围

申请对象范围: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人员、新市民;

管理对象范围:公租房申请及承租对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

五、执行标准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地城镇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在本地无房,或在本地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5倍(含)。

2.无本地城镇户籍但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的人员:

(1)在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与本地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用工单位缴交6个月以上社保;或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材料;

(2)在本地无房,或在本地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5倍(含)。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优先配租:

1.符合城市低保户申请条件的、城镇脱贫解困户;

2.家庭成员中有8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重大疾病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成年孤儿、三孩家庭的;

3.本县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符合《万载县人才引进培养办法(试行)》文件规定的人才条件、并由相关部门认定),获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4.经本县人民政府认定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

(三)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或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4.租赁期内,承租人搬离、迁出中心城区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6.未主动向产权单位说明原因,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或者连续六个月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7.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8.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公房的。

六、惠民举措

1.切实解决有住房困难的家庭的刚性需求,让群众住有所居,提升了群众的归宿感、幸福感。

2.进一步明确了不符合公租房续租条件、违规使用公租房行为的情形及处理标准,更好地规范了公租房的管理,健全了准入退出机制,增强了群众的对公租房管理工作的认同感。

七、新旧政策差异

根据上级关于公租房的相关文件精神及本县公租房管理的实际情况,在2014年印发的《万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万府办发【2014】44号)文件的基础上,完善修订了以下内容:

1.全面阐述了公租房保障的方式及保障对象;

2.明确了乡镇对本辖区建设的公租房的管理职责;

3.明确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类别;

4.补充明确了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收入限制;

5.完善了申请公租房条件中关于“本地无房”的具体内容及范围;

6.明确了住房困难程度的认定范围;

7.完善了优先配租的条件、审核分配的程序;

8.明确了放弃保障资格的情形及申请限制;

9.补充了共同申请人增加或退出的情形;

10.调整了公租房搬迁期内的租金标准。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万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陈奕

联系电话:0795—881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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