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宜春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电工作业证假证上岗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11日万载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宜春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电工白某电工作业证网站无法查询,疑似假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6裁量A阶次,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对宜春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处2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江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5日,万载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宜春海关通报函,通报2025年5月26日江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申报出口一批金属缓蚀剂OPA80,数量:1桶/210.5千克。经检测机构危险特性检测鉴定,鉴定结论为该金属缓蚀剂OPA80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列明的化学品,且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2025年7月16日,万载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了核查,发现该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金属缓蚀剂,规格型号:OPA80情况属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02项A阶次的规定,万载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15000元。
案例三:万载县某小学综合楼违规施工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13日,万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万载县某小学综合楼进行检查发现: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承建的万载县某小学综合楼项目施工中,存在“屋面构架柱梁超过一定规模项目,现场未见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之规定。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五款,万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万载县某某烟花有限公司违规生产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20日,应急部组织专家对万载县某某烟花有限公司进行对标改造指导服务发现:1、188号亮珠库(1.1级)存放的亮珠为核定药量的4倍,190号亮珠库(1.1级)存放的亮珠为核定药量的2倍,186号黑火药库(1.1级)存放的黑火药为核定药量的1.5倍,不符合GB 11652-2012第9.3.3条的要求。2、118号化工原材料库(甲类)存放化工原材料混乱,氧化剂与还原剂同间混存,不符合GB 11652-2012第9.3.1条和第9.3.11条的要求。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75,C阶次的规定,拟对该烟花有限公司作出肆万伍仟元(4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万载县某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违规生产案
基本案情:2025 年 6 月 21日,应急部组织专家对万载县某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对标改造指导服务发现:1、102号、103号、104号亮珠库(1.1级)存放的亮珠为核定药量的2倍,107号黑火药库(1.1级)存放的黑火药为核定药量的2倍,108号黑火药库(1.1级)存放的黑火药为核定药量的1.5倍;2、55号无药材料/卷筒工房(无药)设计为卷筒功能,实际存放有已点尾和插引的内筒半成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75,C阶次的规定,拟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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