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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订完善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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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财政厅联合省教育厅印发了《江西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明确,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我省特殊教育发展的共同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其中:中央补助资金按各设区市上年度特殊教育学生数(含随班就读)进行分配。省级补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包括基础因素主要为各设区市上年度特殊教育学生数(含随班就读),“两头延伸”因素主要为各设区市学前和高中阶段学生人数超过15人的特殊教育学校这两类学生数,旨为落实我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向学前和高中阶段延伸。

《办法》规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含新建),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较多的普通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支持承担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含孤独症儿童教育中心)职能的学校和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普通学校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普通中小学创设融合校园文化环境,推进融合教育。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防止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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