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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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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基础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省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近日,省财政厅联合省教育厅印发了《江西省基础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支持推动我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和提高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


《办法》明确,基础教育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多渠道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支持普惠性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全面提升科学保教质量;支持巩固落实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政策,支持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支持省直有关部门下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支持加大义务教育学校标准班额推进力度,逐步化解大班额、大校额;支持优化义务教育学校网点布局,合理有序扩大城镇学校学位供给;支持提升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能力,促进学校内涵发展,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办法》规定,基础教育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及项目法分配。按项目法分配资金为根据年度实际需要分配至省直有关部门下属幼儿园,用于维修改造、教玩具及开办园物品购置等改善办园条件项目。按因素法分配资金为根据基础因素75%-80%、绩效因素10%、管理因素10-15%分配至各设区市。省财政厅每年会同省教育厅结合中央、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要求及年度工作重点,合理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


《办法》要求,基础教育专项资金要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适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情形的,还要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相关文件:江西省基础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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