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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按每户每年14400元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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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3月30日,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印发《关于延长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赣财税〔2022〕11号),将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此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于2019年3月27日联合印发《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9〕32号),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扣减标准进行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较中央标准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较中央标准上浮50%)。(信息来源:江西省财政厅网站 http://jxf.jiangxi.gov.cn/art/2022/3/31/art_39217_3945776.html)


相关文件: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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