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期: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区。
三、禁火期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1.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2.烧荒烧炭、烧田埂(土坎)、烧草木灰、烧稻草等;
3.吸烟、野炊、烤火、火把照明、狩猎、烧蜂等;
4.焚香烧纸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5.未经批准的炼山造林、焚烧疫木等生产性用火;
6.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四、各地要严格落实“痴、呆、傻、聋、哑、瞎”等特殊人群及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凡因其引发森林火灾的,将追究相关监护人的责任。
五、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森林防火规定,自觉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宣传和教育群众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六、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警电话:12119。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万载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