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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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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该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自1991年颁布以来,经历了1997年、2004年、2022年3次修改,有力促进了江西统计事业发展。这次修改《条例》,是我省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贯彻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内在要求。

这次《条例》修改,保持了现行制度框架不变,重点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完善法律责任规定等方面,对《条例》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共修改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增加法律责任;并增加兜底性规定,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完善法律责任规定。一是与公务员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衔接,对有关表述作了修改。二是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三是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

转自:江西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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