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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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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告》实施背景

1.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随着县域快速发展,县城城镇开发边界面积不断增加,全县环境空气质量形势严峻,国控站点周边高污染燃料对PM2.5、PM10、二氧化氮等空气质量指标影响较大,划定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势在必行,宜春市万载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编制了《关于划定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解读》。

2.落实国家、省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划定万载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目录,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类(一般)、类(较严)和类(严格),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见表1)。

1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类别

燃料种类

Ⅰ类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Ⅱ类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Ⅲ类

煤炭及其制品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通告》适用区域范围

具体为:禁燃区划定为Ⅲ类(严格)燃料禁燃区,其范围包括G220国道以东,高速挂线以北,环城北路以南,建成大道以西所围区域及道路外围建成区。


三、《通告》禁止燃用燃料种类

Ⅲ类(严格)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专用锅炉指符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标准的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高效除尘设施指至少包括袋式除尘器且除尘效率达到99%以上的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通告》的主要内
    1.规定了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高污染燃料;

2.规定了在禁燃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3.明确了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淘汰改造要求。

4.明确了有关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生态环境、发改、工信、自然资源、住建、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燃料:1.液态燃料:灰分不大于0.01%,含硫量不大于0.2%,运动粘度不大于20平方毫米/秒(mm2/s,50℃),残炭不大于5%,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液态燃料所规定的最高限值。2.气态燃料: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气态燃料所规定的最高限值。),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五、在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工业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现有燃用其他燃料的上述设施不得改用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读人:辛斌  联系电话:0795-710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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