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案件类别 |
1 | (万)市监〔药〕罚决〔2023〕3号 | 白水乡文义村卫生所使用劣药案 | 白水乡文义村卫生所 | / | 杨** | 3622271973****2719 | 使用劣药品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五)项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扣押的劣药,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主动履行,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0日 | 药品 |
2 | 万市监药处罚〔2023〕7号 | 万载仁心大药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万载仁心大药店 | 91360922MA3AC0AA2G | 辛** | 3601041989****0022 | 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责令当事人于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 主动履行,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6日 | 药品 |
3 | 万市监药处罚〔2023〕8号 | 万载县和邦大药房三兴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万载县和邦大药房三兴店 | 91360922MA3ABXG890 | 朱** | 3622271988****1540 | 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责令当事人于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 主动履行,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6日 | 药品 |
4 | 万市监药处罚〔2023〕98号 | 万载县神农大药房有限公司三兴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万载县神农大药房有限公司三兴店 | 91360922MA39B7KC57 | 汪** | 3622271970****006X | 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责令当事人于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 主动履行,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6日 | 药品 |
5 | 万市监〔器械〕处〔2023〕3号 | 万载县株潭镇大伟眼镜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 万载县株潭镇大伟眼镜店 | 92360922MAC5YBRF3G | 唐** | 3609221998****0326 | 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 | 罚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扣押的海俪恩软性亲水接触镜(78盒)、大眼魅软性亲水接触镜(136瓶)、海俪恩多效护理液(1盒)共计215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195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共计11195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 主动履行,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0日 | 医疗器械 |
6 | (万)市监〔化〕罚决〔2023〕4号 | 万载县仙源乡俏美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 万载县仙源乡俏美化妆品店 | 92360904MA39QW384E | 张** | 3622271975****2029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 罚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试用规则》第十四条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蓝钻爆水嫩滑身体乳1瓶、名蔻牛奶凝滑护手润体乳1瓶、葡萄籽按摩油3瓶和水芝全意大利黑玫瑰籽海藻2包,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主动履行,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8日 | 化妆品 |
7 | 万市监〔化〕处〔2023〕6号 | 万载县黄茅镇仟佰惠化妆品店经营未标明中文标识的进口化妆品案 | 万载县黄茅镇仟佰惠化妆品店 | 92360904MA3A79AJ33 | 陈* | 3622271991****2925 | 经营未标明中文标识的进口化妆品 | 罚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试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三、六项 | 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扣押的无中文标识进口化妆品5瓶,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 主动履行,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5日 | 化妆品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