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万载县关于支持加快商(协)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推动我县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优化升级,促进水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不断优化涉水营商环境,现就在全县水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制度),实施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行行政处罚“三张清单”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我县水事活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及“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细化和明确,是进一步优化涉水营商环境,更大程度促进水利事业持续发展的务实举措。在相关法律法规有单独规定时,可以依据该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单独规定时,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二)指导原则
1.合法性原则。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 水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要严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依据。
2.合理性原则。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况的确定,要做到合理、恰当和适度。
3.严格程序原则。水利执法部门对于违反水利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或条例程序执行。符合本《实施意见》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相关案件的处置,应当符合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工作的要求。
二、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
(一)适用范围与条件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万载县水利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三张清单”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江西省水利厅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修订以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
(二)推行方式
1.采取预警提示。在法定范围内给予执法相对人自我纠错的空间,通过预警、提醒等方式帮助执法对象特别是企业及时纠错改正,对非因主观故意的过错行为,在社会商誉、资格认定、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尽可能不受影响。
2.加强行政指导。对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充分运用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等柔性措施,加大对企业的行政指导力度,促进涉水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全县推行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制度,实施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是我县深化水行政执法改革的新举措,是营造我县水事优良营商环境的有力之举, 确保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依法规范实施。要严格执行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内部审核程序,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规定,依法做出执法决定。要注重统筹衔接,把落实全面推广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制度实施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工作,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推进。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股室应加强对推行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制度实施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工作的宣传,结合执法实践,准确理解“三张清单”适用的情形,做好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注重总结提升。要及时总结推行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制度实施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工作过程中的经验做法,收集典型案例,注重优化提升。
附件:万载县水行政执法领域全面推行行政处罚“三张清单”
万载县水利局
万载县水行政执法领域全面推行行政处罚“三张清单”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工程尚未取水,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补办手续;或者工程尚未取水,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拆除(封闭)取水工程或设施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
2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初次违法,并在责令限期内缴纳水资源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3 |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在首次催缴期限内足额缴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积极补办相关手续并获批准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
(三)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积极补办相关手续并获批准,且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损害较小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