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公共监管>市场规则准则

“免罚”不“免责”,“柔性执法”显温情

访问量:

关联稿件:

“你好,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本应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但是考虑到是初次违法,该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或明显危害结果,决定不予立案处罚,但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并承担相应责任。”万载县市监局接到市民关于对万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低糖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投诉,立即展开核查。

经查,2012年起,该公司为了将自己的产品分类管理,将产品分别命名为“结晶姜”、“低糖姜”、“结晶球姜”、“泰生姜”四款。投诉人投诉的产品“有机低糖姜”系被投诉人为将此款产品区别于其他产品而命名,投放市场近十年之久。2013年1月1日起《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正式实施后被投诉人未及时将产品“有机低糖姜”的名称进行更改违反了相关规定投诉发生后,执法人员将投诉相关情况向被投诉人反馈被投诉人当即将相关产品迅速下线,安排重新设计标签,及时进行了改正,并及时联系投诉人且取得了投诉人的谅解。

万载县牢牢把握柔性执法“尺度、精度、温度”,在作出处罚的同时,针对违法事项向企业分析违法的原因,帮助其制定改进措施,教育引导企业自觉守法、自我纠错,确保柔性执法发挥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