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风险,避免农机经销商及农户套取补贴资金,同时督促农机生产企业规法生产,特制度此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全、强化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根据省和本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
第三条 非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核验内容及核验流程:
(一)补贴对象形式审核。购机者为个人的,须本人携带身份证进行核验,且本人与身份证信息必须一致、发票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信息必须一致;购机者为组织的,须法定代表人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核验,且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发票信息必须一致。
(二)补贴产品形式审核。补贴产品铭牌上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与发票信息必须一致。补贴产品铭牌上的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不配备发动机的不需要)出厂编号、产品的机架钢印标志标识信息与发票信息和拓印膜必须一致,
(三)补贴材料形式审核。购机者身份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户、购机发票、拓印膜、及补贴要求的其他材料必须相互关联,信息一致,且符合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需核验是否已经注册登记。
第四条 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组织验收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
第五条 核验完成后须通过“人机合影”方式采录购机者与购置产品的现实情况。
第六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归档材料保持5年备查。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购置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购置产品发动机号、产品架号拓印膜;
(四)人机合影照片(可为电子形式);
(五)补贴资金申请表;
(六)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确认表;
(七)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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