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特困供养办事指南
(一)办理条件
持有本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 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
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规程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 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本规程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 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 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 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
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保障标准
农村特困供养标准:860元、城市特困供养标准:1150元;失能、城乡特困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1150元;全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1380元、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350元。
(三)申请材料
特困供养申请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
(一)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四)办理流程
特困申请人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进行申请,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也可以使用实名制账号登录社会救助线上服务平台(“赣服通”)上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具体申请、确认程序按照《关于转发〈宜春市民政局印发宜春市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的函》(万民函[2022]21号)执行。
(五)动态管理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二)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规程规定;(五)法定义务人重新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 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含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 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办理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理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联系方式:0795-7269075
附件:

赣公网安备 360922020001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