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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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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指南

  (一)办理条件

持有本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持有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村居民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分别持有城镇居民户口和农村居民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确认给予低保: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低保标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515元,城市低保保障标准765元   

(二)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本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2倍;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市场主体登记,不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五)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超过1套,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

(六)家庭成员无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商业投资行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可以视为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审核确认时可以视情予以豁免:

(一)拥有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

(二)无住房,但有唯一一处商铺、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并将该非居住用途不动产作为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三)有大额存款且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能够提供自申请或者动态管理之日起前12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等医学证明材料,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该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酌情予以豁免;

(四)有市场主体登记,但投资经营规模较小且无雇员,或者属于困难对象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经济组织;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低保:

(一)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本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二)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或者大型农机具,且交易价格高于本县当年度城市低保标准15倍;

(三)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本县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

(四)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5倍以内的家庭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

(一)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患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的人员;

(三)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患有严重危害生命健康需要长期治疗维持生命或者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并因患病导致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二)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515元,城市低保保障标准765元。农村低保A档救助标准660元、B档救助标准550元、C档救助标准405元、D档救助标准290元;城市低保A档救助标准885元、B档救助标准650元、C档救助标准570元、D档救助标准330元。

  (三)申请材料

低保申请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

(一)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四)办理流程

  低保申请人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进行申请,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也可以使用实名制账号登录社会救助线上服务平台(“赣服通”)上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具体申请、确认程序按照万载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万府办发[2022]7号)执行。

  (五)动态管理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低保家庭开展定期核查。常补对象每年至少一次,非常补对象每半年至少一次;对生存状态的核查,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每季度至少一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办理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0795-7269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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