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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严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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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14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172日国务院令第743号公布,202191日起施行。

新《条例》大幅提高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旨在深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

一、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额提高至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2.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罚款额提高至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二、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罚款额修订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2.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罚款额提高至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三、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1.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新增对此类行为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破坏种植条件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

2.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罚款额提高至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

四、其他违法行为

1.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新增对此类行为的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

2.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罚款额提高至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3.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罚款额提高至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4.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罚款额提高至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解读人:鲍均良  联系方式:0795-8817584

 文件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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