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艺术品经营单位、互联网文化单位、印刷企业、艺术考级机构、旅行社、导游人员等多个市场门类存在的27项市场轻微或一般违法经营行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清单》明确,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首次违规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已经建立从业人员各薄及营业日志但是相关记录不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首次违规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对未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首次违规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首次违规,且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首次违规,且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解读人:郭蒙 电话:0795—880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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