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将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上传至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可供查阅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日,
2、招标人应该在招标项目备案后90天内完成招标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招标周期或者不开展招标工作。无正当理由在90天内未完成招标工作的,招标备案自行废止,须重新办理招标备案。
3、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在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4、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具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5、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7、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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