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工作部署,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江西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2023年3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 〔2023〕14号),就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标准、清理任务分工、清理工作要求等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相关工作时间节点,并强调将此次清理工作纳入年度全面依法治省督察考核内容。为切实做好我县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标准
清理范围是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特别强调,现行有效文件指的是当前仍然在用的,不管何时印发的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5号)的相关规定,认定标准参考附件3。
二、清理任务分工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或者实施机关负责清理、更新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县政府规章由起草单位进行清理,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审核。
(二)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清理,县司法局负责对清理情况进行审核。请县直相关单位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前期下发的通知要求,再次组织精干力量认真核对、查漏补缺,确保完整准确提出清理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汇总。
(三)以县直相关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发单位进行清理;多个单位联合印发的,由牵头单位进行清理,由单位内设法制部门负责审核本单位清理情况。
(四)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室负责组织清理,由县司法局负责对清理情况进行审核。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清理情况由各司法所负责汇总,并统一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汇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单位清理情况,并形成全县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统一报送市司法局。
三、清理工作要求
(一)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本年度万载依法治县工作在全市的考评打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做好统筹谋划,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梳理全面、识别精准,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清理工作。
(二)县司法局要及时跟踪清理进展情况,充分发挥全面依法治县督察考核抓手作用,并参照市里做法,将此次清理工作纳入年度全面依法治县督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报送材料不及时、清理工作质量不高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予以通报。
(三)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要及时进行处置。难以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修改的,要合理制定修改计划,及时与县司法局沟通,由县司法局统一将修改计划报送市司法局。
(四)县直相关单位清理工作必须在2023年4月30日前完成,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清理工作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请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按照附表要求填写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正文扫描成PDF文件报县司法局。同时,请清理工作责任单位将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形成WORD版本进行留存,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范电子文本格式标准后按要求调整并上传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五)请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于2023年4月10日前报送一名清理工作联络员至县司法局。清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县司法局沟通联系(联系人:周壮栋,联系电话: 13970549339,电子邮箱:1987042398@qq.com,报送地址:县司法局一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
附件:1.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
2.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
4.清理工作联络员表
万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6日
附件1
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规章名称 |
备注 |
|
|
|
|
|
|
|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机关 |
文号 |
发文日期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
为准确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5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方法
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取决于文件内容,即判断文件内容是否同时具备行政性、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等特征。
(一)行政性。即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及内容的行政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属于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事项。
(二)外部性。即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机关对外履行职能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制定机关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普遍适用性。即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具体针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是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四)反复适用性。 即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其有效期内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一次适用。
此外,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可以通过文种作辅助判断。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种类,其中决议、命令、公报、通报、报告、请示、议案、函、纪要等9类公文一般不能成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批复等6类公文可以成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本质上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仍然应当按照文件内容来判断。
三、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把握的要素
(一)制定主体。《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四类主体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调整对象。主要从文件调整对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方面把握。调整对象不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送达或抄送的对象,而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内容涉及的对象。
(三)规范内容。主要从文件内容是否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是否适用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授益性规定等方面把握。
(四)文件效力。主要从文件作出的规定,在有效期内对同类事项是否可以多次适用,信息公开选项是否为“主动公开”等方面把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信息公开选项必须为“主动公开”,不得采取“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方式发布。
四、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一)因不具备行政性特征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使用党委文号的文件。
2.产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宏观发展规划文件。
3.仅含有专业技术指标类内容,不含有行政管理规范类内容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
4.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5.会议通知、会议讲话等会议文件。
6.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告知文件。
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件。
(二)因不具备外部性特征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工作要点等,以及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行政、外事、财务、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文件。
2.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的工作函。
3.下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请示、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创设行政管理规则、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
4.为推进专项工作而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等的通知。
5.涉密文件或者依法不公开的文件,如会议纪要等文件。
(三)因不具备普遍适用性特征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告、公告、通知等文件。
2.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决定。
(四)因不具备反复适用性特征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具体地块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五、注意下列文件的认定
(一)行政机关批转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批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原文转发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本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转发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是本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本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进行鼓量权细化量化的规定,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但行政机关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裁量权细化量化做出的规定,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机关为实施专项行动、部署有关工作制定的工作方案,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此类方案的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指导意见原则上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文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行政机关的批复原则上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但批复的内容对批复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同类事项具有普遍适用性,并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宣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废止或者失效的决定,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4
清理工作联络员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
|
|
|
|
|
|
|
|
|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