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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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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县政府对《万载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万府办字〔202118号)中决定修改的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进一步清理,决定修改12件规范性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万载县村级防保人员管理办法》(万府办发〔200557号)作出如下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一、村级防保人员基本条件。凡年龄在60周岁以下,已在县卫健委注册的乡村医生,且热爱公共卫生工作的均可申请从事村级防保工作。

2.删除第四条第三款。

3.在第四条增加一款:完成当地卫生院下达的其他公共卫生工作任务。

二、对《万载县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万府办发〔201033号)作出如下修改:

1.将正文首段修改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全县人民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负担,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宜春市卫健委关于印发2020年宜春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将第六条修改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是: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政策,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缓解‘看病贵’问题。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3.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株潭中心卫生院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全县4所中心卫生院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修改为“全县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4将第八条修改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基层医疗机构、二级综合性和中医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占比分别达到70%50%

5.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以基本药物使用、医疗服务质量和公共卫生服务效率为核心,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和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基层医疗机构应以服务质量、工作数量和医德医风考评为核心,对职工个人进行考核,个人工资性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要定期科学评估通报各项政策落实情况,探索由对单个医疗机构考核,向医联体、医共体整体考核的转变。

6.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卫生局”修改为“卫健委”。

7.将第三十条中的“全新的制度”修改为“惠民制度”。

三、对《关于开展漏电保护器安装的紧急通知》(万府办字〔201517号)作出如下修改:

1.将正文首段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用电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农村触电伤亡事故,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用电安全、电力设施安全和电网稳定安全运行,决定在全县普及家用漏保安装,为确保安装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2.在首段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条:“一、充分认识,强调普及漏保安装的重要性。漏电保护器(也称漏保开关、漏保)被誉为安全保护神,它的安装和投运是防止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最有效措施之一,也是防止因电气设备漏电运行引发电气火灾的电气设备损坏事故的重要技术手段。一直以来,农村触电伤亡事故仍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安全用电意识淡薄、未安装家用漏电保护开关或开关已坏及私自退出运行所致。

3.将第二段改为第二条,修改为:二、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漏保普及推广的组织单位,负责全面部署、协调,要成立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为组长,各村委会(居委会)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每个村委会要及时召开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大会(居委会同样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共同加强安装漏电保护器的宣传引导,不断提高广大用户的安全用电意识。

4.将第三段改为第三条,修改为:三、落实责任,加强明晰产权归属。家用漏保是用户的产权,运行维护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对未投入运行或已损坏的漏保,用户可自行购买合格漏保,聘请有资质的电工进行安装。供电公司对家用漏保的安装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整改或私自退出运行的用户,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限其按要求整改,待整改到位后方可用电。

5.将第四段、第五段合并为第四条,修改为:四、统筹协调,密切协作配合推进。供电公司负责指导漏保普及安装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服务;发改委要对由于未安装漏保而造成人身安全和危害电网运行的安全事故进行查处。

6.删除全部附件。

四、对《关于对全县专变用户(水电站)开展智能开关安装改造的通知》(万府办字〔201526号)作出如下修改:

1.将正文首段修改为:经统计,多年来我县专变用户(水电站)用电设备故障引发供电线路跳闸,造成供电线路上其它用户停电停产及家用电器烧损事件时有发生,已对我县工业生产及居民生活正常用电带来不良影响。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专变用户(水电站)开展智能开关安装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2.将第一条修改为:“一、安装改造智能开关的目的。在专变用户(水电站)与供电部门线路产权分界点装设智能开关,当专变用户(水电站)内部用电(发电)设施发生故障时,智能开关能及时跳闸,把停电范围限制在专变用户(水电站)自身范围内,从而防范因用户产权设备故障引起的全线跳闸或越级跳闸情况,避免引起大面积、长时间停电事件。”

3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安装范围及时间”修改为“安装改造范围”,并删除“其中工业园区企业优先改造,改造时间在2015年年底全面完成”。

4.将第二条第二、三、四款合并为第二款,修改为:“2.智能开关的采购及安装保障措施。按产权归属原则,改造费用由专变用户和水电站自行负责。为确保智能开关安装(改造)工作全面落实到位,对因专变用户(小水电)原因引起的线路跳闸等,在智能开关未安装和故障隐患(含树线、对地安全距离等)未整改到位之前,供电部门不予送电或进行解网,如用户拒不配合,则因该用户原因造成一切后果均自行负责。”

5.在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3.加强小水电过压保护。小水电站必须安装过压保护装置,供电公司有权对拒不安装的小水电站进行解网,造成一切后果均由小水电站业主自行负责。供电公司负责对小水电站安装过电压保护装置进行指导验收。

6.删除全部附件。

五、对《关于衔接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万府发〔20166号)作出如下修改:

1.将正文首段中的决定衔接国务院、省、市政府的行政权力事项共10项,其中取消8项,承接2项。”修改为“决定衔接国务院、省、市政府的8项行政权力事项均取消。

2.删除附件中由生态环境局承接的第九项、第十项。

六、对《关于印发万载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万府办发〔201649号)作出如下修改:

1.将第一章第一条修改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62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27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医保发〔202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 将第一章第三条中的“财政、人社、卫计、金融办、保险机构等部门单位”修改为“财政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金融办、保险机构等部门单位”。

3. 将第一章第三条、第二章第七条、第四章第十六条、第四章第十七条、第五章第二十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医保部门”。

4. 将第五章十九条、第八章第三十二条中的“民政局”修改为“医保局”。

5.将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一)医保部门要发挥业务主管作用,做好救助方案的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将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医保报销工作,以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大病保险补偿服务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诊治行为。建立救助对象的就医信息与医疗救助信息共享平台。”

6. 将第一章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三)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乡群众困难身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等)的资格审核、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做好困难人员名单信息共享。”

7. 将第一章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四)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做好困难优抚人员身份审核、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做好人员名单信息共享。”

8. 在第一章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五)乡村振兴局负责做好脱贫人口身份审核、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做好人员名单信息共享。”其余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9. 将第一章第四条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修改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0.将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修改为:“(五)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申请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户籍状况: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1年以上当地居住证。家庭收入:申请人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造成的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之内。家庭财产: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11. 将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2. 将第三章第九条中的“资助参保参合”修改为“资助参保”。

13.将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项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75%的比例救助”修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75%的比例救助”。

14.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均增加一项“非低保、五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城镇脱贫解困人员按70%比例救助,全年累计封顶线2万元。”

15.将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

16.将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

17.将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农村贫困家庭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地中海贫血、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尘肺、肝癌、神经母细胞瘤、淋巴瘤、骨肉瘤、膀胱癌、卵巢癌、风湿性心脏病、肾癌25类疾病患者实施的按病种定额付费救治项目;”

18.将第五章第二十一条中的“在非定点医院住院实行医后救助”修改为“非‘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的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实行医后救助”。

19. 将第六章中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合并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参加城镇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全额专项安排。

20. 删除第六章第二十八条。

七、对《万载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使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万府办发〔201651号)作出如下修改:

1.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机关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修改为“机关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将第二条第三款中的待上级出台相关政策后制订。”修改为“根据《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执行。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8%,其中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费用按月缴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按月缴纳。

3.将第三条修改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月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征缴计划,同时生成征缴明细。并及时将征缴计划数据线上传送至税务系统,由税务部门征收。根据征收数据系统统一匹配到账记账处理。

八、对关于印发万载县河长制县级会议制度(修订)等八项制度的通知》(万府办发〔201734号)作出如下修改:

将《万载县河长制县级会议制度(修订)等八项制度的通知》修改为《万载县河长制县级会议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分别为《万载县河长制县级会议制度》《万载县河长制信息工作制度》《万载县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万载县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办法》《万载县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万载县河长制工作举报处理办法(试行)》。

、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万府办发〔201753号)作出如下修改:

1.将文中的“房管部门”修改为“住建部门”。

2.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点修改为:3)已落实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增加一点,作为第四点:“(4)工程形象进度满足以下条件,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多层及以下商品房,建筑主体必须建至四层以上及封顶;小高层、高层商品房,建筑主体完成地上总层数的一半以上。

3将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2.进一步加强商品房综合验收管理。为了确保房屋的质量安全,提高小区综合利用率,建设规划部门应将特定的物业用房法定指标列入小区总体设计规划范畴。工程建设质量竣工、智慧小区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住建部门提出商品房综合验收申请,住建部门应及时组织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城管局等有关单位进行商品房综合验收。未经商品房综合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县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4.将第五条中的“县监察、发改、财政、房管、国土、建设规划、市监、城管、环保、人防、供水、供电、气象、消防、国税、地税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修改为“县监察、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市监、城管、生态环境、供水、供电、气象、应急、税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十、对《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万府发〔201813号)作出如下修改:

1.将文中的“扶贫办”修改为“乡村振兴局”。

2.将第三条修改为:“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由上网电费和国家财政补贴二部分构成。县供电公司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上网电费。由县供电公司按月将上网电费结转到各村级光伏扶贫合作社账户,价格为对应的燃煤标杆电价;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由县财政直接拨付至各村级光伏扶贫合作社账户。村级光伏扶贫合作社要将全部光伏收益转入本村集体经济账户形成村集体经济。”

3.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用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的资金应为发电纯收益部分,是指扣除光伏专业运维公司运维费用、光伏电站财产保费等后的光伏收益,光伏扶贫收益用在包括运维在内的综合性成本上的支出在10%以内,光伏扶贫至少有90%的收益要用在扶贫上。

4.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严格规范光伏纯收益分配,将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光伏纯收益只能用于设置公益性岗位、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和实施奖励补助三个方面。光伏纯收益分配原则上按40%用于村级扶贫公益事业支出,60%用于村级贫困人口公益性岗位工资支出、贫困人口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其他奖励补助。

5.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要坚持实事求是,录入数据要和实际到账、使用的收益资金一致,不得录入计划金额和电站收益之外的资金,避免逻辑错误;要做到及时规范,坚持‘发生即录入’,利用好数据录入可修改期,发生的金额及时录、发现的问题及时改。”

6.将第五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各乡镇负责所辖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资金监督管理。由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发电纯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其余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一、对《万载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试行)》(万府办字〔201879号)作出如下修改:

1.将文中的“教育局”修改为“教体局”。

2.将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个班且不少于90名幼儿”修改为“县城区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个班,在园幼儿数不少于90人;乡镇不少于3个班,在园幼儿数不少于60”。

3.将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认定程序1.幼儿园申请。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每年9月底前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2.认定。成立由教、发改、财政部门组成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机构,由局牵头,会同发改、财政,根据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每年10月组织对提交申请的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初步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收费标准后,通过本地官方媒体向社会公示该名单及收费标准,公示期为7天,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教体局会同财政、发改部门共同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并在幼儿园大门口醒目处公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识。同时,在教育事业统计中归类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3.上报备案。县教体局于每年10将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上报宜春市教体局备案。

十二、对《万载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试行)》(万府办发〔20199号)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第四款第三项修改为:“城乡居民村级(含医院门诊部、社区服务站、联合诊所)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门诊统筹次均门诊费用不超过80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按70%比例报销,参保人每人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7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济使用,以户为单位全年封顶,超过年度封顶线部分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万载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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