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决策公开>法规文件>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万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载县小北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访问量:

关联稿件:

康乐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万载县小北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载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载县小北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北关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本县小北关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保护的,适用相关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以经批准公布的《小北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政策,建立保护机制,完善保护制度。  

第六条 设立万载县小北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委员会,县政府分管住建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县政府分管文广旅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组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修编及实施,制定街区保护和发展的重大方向和策略。负责审查历史文化街区区域内传统建筑、历史建筑(文物)、历史文化风貌及其他历史人文景观的保护和利用。街区保护相关重大规划设计、保护与修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经专家论证后,提交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三)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界定的范围内,指导、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做好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

(四)协调解决街区保护利用及修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五)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与调配使用;

    (六)负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街区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县住建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县文广旅局负责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工作。

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规划中心)、县城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及康乐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

各部门明确具体分管领导、股室及责任人。

第七条 历史建筑(文物)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属于国有的,其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属于非国有的,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且无使用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保护责任人义务。管理人为公私混合产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对私人部分产权进行置换或征收。

县住建局、县文广旅局分别对历史建筑、文物,进一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鉴定分类诊断,制定保护措施。县住建局、县文广旅局、康乐街道办事处督促相关保护责任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工作经费、保护资金列入本级预算。每年给予县住建局、县文广旅局、康乐街道办事处一定的工作经费。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的维护修缮、抢救保护、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重大的保护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推介万载特色历史文化,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历史风貌,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

 第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修缮、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小北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历史建筑(文物)修缮方案必须由保护责任人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排查及评估,编制修缮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向县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县住建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文广旅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合格后予以办理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禁止损坏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外立面。

第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施工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新建、扩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不得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格局和沿街建筑的立面和色彩;

(二)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应当保持或者恢复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

第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建设控制要求,并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不得危及文物、历史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安全。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文物)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形式、造型和色彩等。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建筑外立面的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以存其真、以复其貌的原则,并尽可能使用原有建筑的构件以及装饰件,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十六条 由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县城管局、县文广旅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规划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建立联合巡查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巡查、轮流巡查执法行动。康乐街道办事处、小北关历史文化街区所属社区作为属地主体责任,负责日常监管。同时要加强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检查力度。

日常监管、联合巡查、轮流巡查中发现乱搭乱建、私拉乱接等违法违章行为,需及时通知县城管局,坚决给予制止和拆除,并上报街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国有公房部分由县住建局配合落实整改,非国有私房部分由康乐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整改。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应当会同县文广旅局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的保护要求和实际现状,提供维护修缮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实施保护整修。

第十八条 历史建筑(文物)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县住建局、县文广旅局报告。

第十九条 由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文广旅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规划中心)、县城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以及康乐街道办事处建立小北关历史文化街区建筑保护责任清单。每栋历史建筑必须明确保护责任人、监管责任部门股室及落实管理人员,建筑如有损坏、坚决追究责任。

县住建局要对小北关历史文化街区房屋全面展开摸排,提前录制视频、保存现状资料,对有倒塌前兆、损坏严重的房屋,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要求维护修缮的,县住建局、县文广旅局、康乐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保护责任人履行维护修缮义务。情况危急且保护责任人未及时修缮的,由县人民政府进行紧急排险,万投集团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尽快进行修缮,保护责任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当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需要实施抢救性保护时,保护责任人拒不实施的,由县人民政府代为实施,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追偿修缮费用。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实施抢救性保护后,保护责任人应及时对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开展日常维护及整修保护工程。

第二十条 康乐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强化现有居民对街区保护的安全意识。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县文广旅局应当组织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文化,民俗文化以及其他文化元素进行挖掘、整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展示具有万载特色的民俗风情、民间艺术、传统手工技艺等。

第二十三条 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业态布局要求。探索筹集利用社会资金对小北关历史文化街区房屋进行修缮,在确保产权不变、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出租给有情怀的社会人士,用于企业经营、教育研学、旅游开发、公司团建等用途。

在符合保护方案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功能置换、兼容使用、经营权转让、合作入股等形式,在历史建筑中开展下列保护性利用活动: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

(二)传统文化研究;

(三)与历史建筑功能相适应的演艺活动;

(四)开设与历史建筑功能相适应的文化书屋、传统作坊、传统商铺、民俗客栈;

(五)制作、展示、经营特色工艺品;

(六)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巡查过程中该报告未报告、该制止未制止的,查处违建等履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出现历史建筑人为损毁事件,视不同情节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是指文物、历史建筑以外其他具有万载传统民居特色和建筑风貌的建筑。包括小北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周边区域的九仙宫等多处建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2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