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万载县规范非砂石类矿山和工程建设项目产生剩余砂石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万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载县规范非砂石类矿山和工程建设项目产生
剩余砂石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县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和工程建设项目产生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处置范围
(1)非砂石类生产矿山类。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土(包括建筑用砂石、页岩、风化石等),供该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后仍有剩余的。
(2)工程建设项目类。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在项目批准施工范围和施工期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土(包括建筑用砂石、页岩、风化石等)用于该工程建设后仍有剩余的。
二、处置原则
上述处置范围的砂石土全部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由县财政局监督属地乡镇(街道、工业园)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依规进行公开处置。
三、处置程序
1. 提交申请
(1)非砂石类生产矿山类。非砂石类矿山企业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属地乡镇(街道)向县政府提出处置申请。
(2)工程建设项目类。项目建设单位向属地乡镇(街道、工业园)提出申请,属地乡镇(街道、工业园)向县政府提出处置申请。
2. 组织审核
(1)非砂石类生产矿山类。县政府指定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会同乡镇(街道)进行审核,如果符合处置条件,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汇总各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2)工程建设项目类。县政府指定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资产占用单位主管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工业园)对所申请处置的资产进行现场察看,乡镇(街道、工业园)聘请第三方机构核实资源储量,出具储量报告。县财政局牵头汇总各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3. 价值评估
(1)非砂石类生产矿山类。属地乡镇(街道)聘请有资质评估单位根据《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等对砂石土价值进行评估。
(2)工程建设项目类。属地乡镇(街道、工业园)聘请有资质评估单位根据《储量报告》等对砂石土价值进行评估。
4. 制定方案
属地乡镇(街道、工业园)根据评估的价值、市场单价等对剩余砂石土制定处置方案。
5. 公开处置
(1)非砂石类生产矿山类。属地乡镇(街道)将剩余砂石土料处置方案报县财政局批准,批准后由属地乡镇(街道)依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处置。出让底价不低于评估价,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可重新组织评估出让单价。处置收益缴纳方式以竞得单价(或总价折算单价)乘以当年砂石土处置量,由竞得人提供当年剩余砂石土销售报表和过磅数量,由所属乡镇负责审核,于次年2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当年砂石土处置收益。
(2)工程建设项目类。属地乡镇(街道、工业园)将剩余砂石土料处置方案报县财政局批准,批准后由属地乡镇(街道、工业园)依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处置。出让底价不低于评估价。
所有处置收入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项目纳入县财政非税收入账户,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工作中产生的勘探、评估、拍卖等费用经财政局审核后据实支付。
四、工作职责
1. 县财政局:负责砂石土料的处置监管工作,对砂石土料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实施;负责收取处置收益并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其中非砂石类矿山剩余砂石土料处置收入县、乡镇(街道)两级按6:4比例分配,工程建设项目类砂石土料处置收入县、乡镇(街道、工业园)两级按4:6比例分配。
2.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开采日常监管,协调非砂石类矿山剩余砂石土资源处置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开采等行为。
3. 万载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环境污染进行监管。
4.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安全生产监管。
5. 县水利局:负责对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水土保持进行监管。
6. 县林业局:负责对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占用、破坏林地进行监管。
7.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的运输车辆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
8.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中污染耕地的监管。
9. 县公安局:负责打击盗窃矿产资源等各种违法犯罪。
10. 县税务局:负责依法足额征缴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开采产生的砂石土料销售收入相关税费,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等。
11. 乡镇(街道):(1)非砂石类生产矿山类。负责核实处置剩余砂石土的种类及方量,并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拟定剩余砂石土料处置方案,获批后采取公开交易方式处置砂石资源。同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开采的日常监管及负责审核竞得人销售报表和过磅数量等工作。对违法违规开采和销售砂石土料的,要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等。
(2)工程建设项目类。负责核实处置剩余砂石土的种类及方量,并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拟定剩余砂石土料处置方案,获批后采取公开交易方式处置砂石资源。同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开采和销售砂石土料的,要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等。
12.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核实处置剩余砂石土的种类及方量,并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拟定剩余砂石土料处置方案,获批后采取公开交易方式处置砂石资源。同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开采和销售砂石土料的,要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等。
五、其他事项
非砂石类矿山采矿许可证过期的,不得申请砂石土处置,擅自开挖按无证开采处理。采矿许可证准予延续后,依照原竞得单价乘以当年砂石土处置量逐年进行处置。
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建设主体要严格项目管理,对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土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动用砂石土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无证或越界开采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可参照进行公开处置。
六、工作要求
县直相关部门要履行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对辖区内剩余砂石土处置负总责,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举措,确保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凡不按照规定程序,擅自处置的或因失职、渎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将移交县纪委县监委处理。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