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单位:
《万载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租赁及转让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载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租赁及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县委、县政府“聚力园区”发展战略,规范和提升工业园区闲置厂房使用效率,完善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租赁及转让管理机制,推动工业园区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工业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县工业园区管理范围内所有企业。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三条 在县工业园区管理范围内租赁或转让厂房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政策、安全政策和环保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
2.符合县工业园区产业规划和功能分区。
3.受租或受让企业必须进行项目立项、节能、环保、安全、消防等评估和审批,且环保、安全、消防设施须做到“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如未达到要求则不得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和生产。
第三章 入园程序
第四条 项目均需按照以下程序履行入园手续:
1.项目洽谈:企业有闲置厂房进行租赁或转让的,先由县商务局、县工业园区、招商服务单位等与投资方进行初步洽谈,了解项目及投资商基本情况、投资意向、落户要求等,并及时向县领导汇报。
2.项目考察:由县领导带队或委派相关人员对该项目进行考察,对有必要的项目组织团队开展背调和尽调。
3.项目确认:由分管县领导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落地的可能性进行联审联批确认,并出具关于该项目的《联审联批确认书》。
4.合同签订:正式入园合同由县政府与项目投资商签订。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厂房租赁或转让项目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未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企业不得擅自将闲置厂房出租转让用于其它项目建设。未批先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未正式签订入园合同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县工业园区有关扶企政策,包括财园信贷通及金融担保等政策。
2.受租或受让企业必须服从应急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市监局、税务局等主管部门监管,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性质,涉及非法生产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受租企业出现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等问题时,将严肃追究受租企业直接责任和主体责任,同时追究出租企业的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
4.受租企业出现欠薪、逃薪等拖欠员工薪资情况,将依法追究受租企业相应法律责任,并追究出租企业连带管理责任。
5.受租或受让企业必须依法纳税,若无特殊情况,税收归属地明确为县工业园区。招商服务单位可根据《万载县工业园财政体制实施方案》万办发〔2021〕6号进行税收分成,并于年底统一结算(如后期有修改,则按最新文件执行)。如后期因实际情况确需变更税收归属地,须征得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后凭书面材料进行变更,否则一律视为无效。
6.受租或受让企业项目正常投产后,须依法依规做好有关经济数据上报和环境卫生整治等工作。
7.租赁合同到期后,若企业有意向续租,则企业可提前提出申请,征得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后,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续租;若企业无意向续租,则自行清空厂房交回出租方,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租赁方自行负责。
8.供水、供电、天然气、蒸汽等要素保障部门,对园区租赁企业进行开户审查时需提前征求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意见。
第五章 发展扶助政策
第六条 为激励受租或受让企业发展壮大,特制定以下扶助政策:
(一)增值税
一般工业项目年度上缴增值税纳税基数为6万元/亩、化工用地项目年度上缴增值税纳税基数为20万元/亩,基数部分不予奖扶,超出部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一般工业项目年度上缴增值税亩平税收达到6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时,将地方留存的50%以科技创新扶企基金奖扶给企业;年度上缴增值税亩平税收在10万元(含)以上15万元以下时,将地方留存的60%以科技创新扶企基金奖扶给企业;年度上缴增值税亩平税收在1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时,将地方留存的70%以科技创新扶企基金奖扶给企业;年度上缴增值税亩平税收达到20万元(含)以上时,将地方留存部分的80%以科技创新扶企基金奖扶给企业。
2.化工用地项目年度上缴增值税亩平税收在20万元(含)以上25万元以下时,将地方留存的50%以科技创新扶企基金奖扶给企业;年度上缴增值税亩平税收在2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时,将地方留存的60%以科技创新扶企基金奖扶给企业;年度上缴增值税亩平税收在30万元(含)以上35万元以下时,将地方留存的70%以科技创新扶企基金奖扶给企业;年度上缴增值税亩平税收达到35万元(含)以上时,将地方留存的80%以科技创新扶企基金奖扶给企业。
(二)城建税及企业所得税
在达到年度亩平增值税纳税基数的前提下,企业年度缴交的城建税及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存的80%以科技创新扶企基金奖扶给企业。
(三)兑现方式
奖扶资金由企业按年度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由县政府在下年度的第一季度前拨付到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条 企业在落户县工业园区后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有权限期要求企业搬离,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前签订的项目按原合同政策执行。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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