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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万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载县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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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现将《万载县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载县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1〕61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实施健康中国特色战略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聚焦“快乐体育休闲城市”建设目标,构建万载县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的现代化治理体系,推进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全力提升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游泳馆、健身中心等场地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

县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投入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四)县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全民健身促进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审计、城管、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教体、应急管理、文广新旅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公共体育设施规划与建设

(一)县全民健身促进中心负责牵头编制实施《万载县体育事业发展规划》《万载县体育场地设施专项规划》。县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中小型体育场馆、专项体育运动设施和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地、室内健身房等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

(二)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关于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因地制宜、方便使用的原则。

(四)县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为农村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

(五)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

(六)改造老旧小区和规划建设新城,应当根据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绿地、绿道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健身步道、球类设施、器械类设施等公共体育设施。

(七)新建居住区要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共健身设施,纳入规划审查与规划验收。县全民健身促进中心参与新建居住区综合竣工验收,作为新建居住区的必备验收内容,未达标的不得验收。

(八)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等方式支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四、公共体育设施开放与使用

(一)除举办赛事以及进行维修保养外,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放:

1)除季节性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外,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早晚健身高峰期必须开放;

2)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开放期间,每天平均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3体育小游园、停车场等公共体育设施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当全天候开放

因举办赛事、维修保养等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因自然灾害防御、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向社会公示。

(二)公共体育设施原则上免费或低收费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实行低收费开放,并明码标价,不得在公示标准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三)实行免费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和全民健身日应当免费向公众开,并根据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和特点选择相应时间段实行免费开放。

(四)实行低收费开放的公共体育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分时段定价收费,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实行优惠收费开放,具体收费成本报县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审核。

(五)公共体育设施的收费收入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县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审计、全民健身促进中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低收费成本收入和支出的监督管理。

(六)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专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其他适当时间向公众开放。

县教体局指导公办学校创造条件,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等非教学时间以及教学时间的晚间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五、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与服务

(一)公共体育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单位,落实管理责任。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鼓励采取委托管理运营模式、单位自主管理模式或承包管理经营模式等形式确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并明确开放要求和违约责任。

(二)县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全民健身促进中心)应当将本区域的公共体育设施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纳入公共体育服务数字化平台,并提供开放时段、免费项目、优惠措施查询等信息服务。

(三)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依法报全民健身促进中心备案;且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开放服务公示制度,在公共体育设施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和依法批准的收费标准等内容。

(四)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公共体育设施使用规范,根据体育项目特点提示注意事项、活动禁忌等内容,在醒目位置予以标明。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体育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和专业管理人员,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公共体育设施正常、安全使用。对超过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隐患的体育设施要及时进行更新淘汰。

县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全民健身促进中心)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鼓励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根据体育项目特点,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群众科学健身。

鼓励和支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为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办理公众责任险。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公共体育设施主体部分以外的附属部分出租用于商业用途的,不得影响主体部分的功能、用途。

(八)因自然灾害防御、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需要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3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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