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万载县城市照明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万载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载县城市照明监督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照明设施和夜景灯饰维护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照明质量、美化亮化城市灯光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更好地满足新时代城市居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监督管理办法。
一、万载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夜景灯饰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二、城市照明应当贯彻落实生态环保型、资源节约型城市高质量发展理念,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安全节能、美化市容、依法管理的原则。
三、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主次干道、街巷、住宅小区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园公共绿地和城市新区开发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及照明附属设施等。
城市夜景灯饰是指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装饰性灯饰。
四、万载县城市管理局是全县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和夜景灯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城市照明工作。
县财政、市监、公安、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及街道办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全县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和夜景灯饰有关工作。
五、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建立健全城市照明信息统计监管系统,完善城市照明设施的基本信息和能耗情况统计制度;
(二)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能耗监控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进行检查;
(三)督促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履行运行和维护职责,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四)受理对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和管理的投诉,依法查处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万载县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专项规划和夜景灯饰建设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设计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由取得相应建设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新建、改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采用新光源、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
八、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同时审查配套建设的城市照明专业设计方案,并在设计标准、配电方案、节能措施、智能控制等方面征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意见。
九、城市照明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邀请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参与图纸审查、技术交底。
十、实行同步规划、设计、施工“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一并验收城市照明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移交接管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社会投资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要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出移交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并通过验收后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十一、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照明设计方案及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备纳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的技术和安全条件;
(三)建设项目已竣工并具有完整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竣工资料;
(四)已结清电费并承诺完成过户等用电变更手续;
(五)具备安全通电亮灯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接管;不符合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改正的内容。
十二、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照明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照明标准规范安装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现有城市道路未配套建设道路照明设施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改造完善。
功能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敷设地下管线;管线未敷设于地下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十三、对道路两侧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条件的杆、塔,在不影响其功能、安全和交通的条件下,可安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杆、塔权属单位应予支持。
背街僻巷30米范围内无道路照明设施,又无杆、塔利用的地方,可在建筑物上安装道路照明设施,权属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和配合。
十四、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资料数据统计、日常维护和巡查检查工作,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完好和正常运行,亮灯率城市主要道路达到98%以上、次要道路达到96%以上,并确保照明的照度与亮度达到规定的标准。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张挂(贴)广告、宣传品,擅自架设通信线(缆)、闭路电视线(缆)和安装其他设施;
(三)围圈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四)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搭设有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炉灶或使用明火;
(五)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地下管线安全地带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废渣;
(六)破坏、盗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七)其他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须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协调相关单位迁移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十七、确需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张挂(贴) 广告或架设通信线(缆)、闭路电视线(缆)的,应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在批准确定的位置、时间张挂或架设。
十八、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对不符合安全距离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或其他原因导致树木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通知相关单位修剪。
十九、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所需日常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道路照明用电执行路灯电价。
二十、以下区域或建(构)筑物应设置夜景灯饰;
(一)城市广场、指示性标牌、公园、街心花园、龙河两岸和其他公共场所;
(二)城市主干道两侧的重要建(构)筑物;
(三)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四)按照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规划应当设置的其他区域或建(构)筑物。
二十一、城市夜景灯饰建设,公益性的建设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已建的建筑物按照规划需要建设和改造的,由载体业主(以下简称业主)投资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投资建设;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小区范围内设施投资由业主负担。业主负责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和灯饰启闭工作。
二十二、列入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全县统一规划设置夜景灯饰;未纳入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规划但确需设置夜景灯饰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对其灯饰设置的位置、形式、色彩等进行指导。
二十三、城市夜景灯饰的设置、制作应当符合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
二十四、设置城市夜景灯饰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合法、健康;
(二)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
(三)字形规范、书写工整,有条件的要加用相应的外文;
(四)规格比例要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五)避免和减少光污染;
(六)灯光的强度、颜色、造型不得与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二十五、应当建设而未进行夜景灯饰建设的工程,应当按照县城夜景灯饰建设规划及其技术规范建设城市夜景灯饰。
二十六、业主应当做好城市夜景灯饰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城市夜景灯饰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夜景灯饰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对过分陈旧不能使用或影响市容景观的夜景灯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限期拆除并重新设置。
二十七、城市夜景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保证亮灯时间和质量,夜景灯饰每日夜间亮灯时间不少于四小时,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作适当调整。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须服从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
二十八、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对盗窃、故意损坏城市道路照明和夜景灯饰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十九、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和夜景灯饰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