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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万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万载县村级财务管理细则》《万载县村民小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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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制定的《万载县村级财务管理细则》《万载县村民小组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万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载县村级财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我县村级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防范村级财务风险,根据《宜春市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宜财乡发20173号)、《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紧急通知》(赣财农201782号)、《万载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补充通知》(万财乡字2018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村级财务由乡镇政府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设立统一的村级银行账户,分村核算。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收益权、处置权不变。

第二章收入归集

第三条  村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村级所有收入必须在规定时间全部缴入村级银行账户,不得坐支现金收入。

第四条  村级所有收入必须开具由县财政局印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严禁使用自制收据和“白条”收款。

第五条  乡镇财政每季度应及时将县级以上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并拨付到各村。

第三章支出报账

第六条  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不得白条报账,购买农户自产自销农副产品除外。

第七条  原则上不设备用金,确有需要,经乡镇政府同意,按不超过3000元核定,用于日常零星支出。

第八条  报账票据须注明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报村财务负责人审批予以报销。

第九条  单笔单项3000元以下的由村委主任直接审批。单笔单项3000元以上需经村两委集体研究方可报销,重大项目支出需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条  村级报账员统一整理发票及附件等报账资料,填制好村级财务报账单交村代理会计审查,经乡镇长审定后,村代理会计将报支费用直接拨付给收款人或代发账户。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村级无上级文件依据一律不得自行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贴、补贴和实物,任何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村级资金,不得私设小金库违规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  村干部、村民小组长、长期聘用人员的工资及报酬按标准通过“一卡通”发放,绩效工资及其他临时性补贴发放按县乡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村级公务接待一律实行零招待。会议、培训及帮扶干部上户等确需到村食堂用餐的,按照不超过早餐10/人、中晚餐20/人的标准据实支付。

第十四条  村干部因公出差参照《万载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严禁报支燃油费及车辆维修费。特殊情况需要租用车辆的,须经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经乡镇驻村领导对发票审核签字方可报支。发票不得以汽油票代替。

第十六条  村干部外出参会、培训、学习等费用,必须有上级党政部门文件方可报销,参照《万载县公务培训费用管理办法》执行。未经乡镇政府批准不得使用村级经费组织外出参观学习考察。

第十七条  采购各类物品和服务需开具税务发票,发票内容填写真实、齐全、清晰,同时加盖销售单位印章。

一、购买办公用品(1000元以上)需附办公用品清单和销售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广告宣传费、党建费须配有宣传广告等图片资料;

三、购买电脑、空调、桌椅等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向乡镇“三资”管理员提出申请,录入村“三资”管理台账,签字同意后方可购买,报账时附购销合同,验收记录;

四、除规定订阅的党报党刊及确有需要的刊物外,不得超范围报支其他报刊杂志费用;

第十八条  租地费用及拆迁补偿等由村级按政策规定标准登记造册,经农户签字认可,交代理会计通过银行代发至农户“一卡通”账户。

第十九条  村集体自有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或维修修缮的,必须经村两委研究并报乡镇政府同意,5万元及以上的需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乡镇政府“三重一大”会议研究同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招标限额以上的工程必须公开招投标,限额以下的工程可由村级自建。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拨付应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批复文件、“三重一大”会议记录、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施工合同、施工图片、验收报告、审计决算或财政结算评审报告、工程发票等相关项目资料。

第二十二条  村级自建项目应聘用本地农户,优先脱贫户、边缘户及其他困难村民参与务工,务工工资按照用工记录以工资表的形式发放,经农户签字认可,通过银行拨付至农户“一卡通”账户。

第二十三条  无法确定资金来源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第六章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四条  每年村两委会要对债权进行认真清理,对个人和单位的借款进行催收,债权清理情况报村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严禁因盲目建设或发展产业产生新的债务,村级不得为企业、单位、组织及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二十六条  村级集体所有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荒山、荒地、果园、水库等资源在处置前,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需经2/3的村民代表同意,形成会议记录,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同时报乡镇“三资”管理员及驻村领导审核,提交乡镇政府“三重一大”会议研究同意方可处置,原则上资产出租期限不得超过5年,取得的收入归村集体所有,纳入村级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村每年3月份之前要对本村各类集体资产、资源开展一次清理,并形成台账,动态管理。对出租到期的资产、资源进行回收管理,严防集体资产、资源流失,同时上报镇“三资”管理员。

第二十八条  村级资产、资源可以通过发包、租赁、拍卖、入股、流转、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开发利用。

一、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二、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本村集体经济发展、村内社会公益事业及偿还村级债务等。

三、有价资产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七章岗位职责

第二十九条  乡镇财经办设立1名村级代理会计,负责村级财务的核算、监督和财务报表编制等工作。

第三十条  乡镇农业农村办设立1名村级“三资”管理员,负责各村“三资”台账管理、财务报账资料审核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村指定一名委员任报账员(出纳),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不得兼任。村级报账员负责本村票据领购销及财务收支报账、财务公开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村设立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村民代表大会推举本村人选担任),负责审核本村报账发票,监督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村代理会计每季度将财务报表报送各村,各村报账员负责在村务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接受全体村民监督,公示期限不少于一个月,公示照片报送乡镇“三资“管理员存档。

第三十四条  村级财务通过“码上监督”平台进行公开,由村报账员拍照上传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逐项逐笔详细公开收支情况,同时公开资产负债表和收支情况表。

第三十五条  村级财务公开公示后,村监事会在三日内负责将相关佐证材料上传至村级议事监督群。

第三十六条  乡镇内部审计办公室每年对村级财务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提出整改意见,抓好整改落实。

第三十七条  村监事会、乡镇“三资”管理员、村代理会计员要认真履行好村级财务监督职责,防范村级资金、资产、资源风险,对履职不力导致村集体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万载县村民小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村民小组财务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防范组级财务风险,结合我县村民小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级财务实行“组账村管”。组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收益权、处置权保持不变。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三条  各村民小组成立3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负责对组级财务的审核监督。

第四条  各村设组代理会计一名,原则上由村级报员兼任。代理会计负责组级财务核算和资产、资源管理,管理全村各组目,实行一组一,统一购买账簿和空白记账凭证,统一领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

第五条  村民小组长为财务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级支出的审批,并以组长个人名义到本乡镇农商银行支行开设和保管银行存折,银行存折密码由代理会计保管,取款业务必须组长和代理会计两人同时到场方可办理。

第六条  各组设报员一名,村民小组长不得兼任,负责组级现金收支和票据管理,向代理会计报,公开组级收支并将公示图片及资料报代理会计存档。

第三章“三资”管理

第七条  村民小组获得经济收入以及补助或补偿由代理会计统一开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收取的现金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存入银行,不准白条抵库,不得坐收坐支。

第八条  所有开支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支出票据必须注明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经村民小组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九条  组级报员每季度首月前三天收集整理好上季度原始收付凭证向代理会计报

第十条  村民小组投入资金超过3000元的项目,须村委会备案,张榜公布后经本组全体村民大会通过后再实施,竣工验收时须有村干部和小组群众代表签字方可付款。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建设、房屋、山林、土地等资源、资产出租、转让、拍卖时,须召开本组全体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村委会审批。超过3000元的,公告有关处置信息,面向社会招标,合同经村委会审定后签订。

第十二条  代理会计每季度根据会计核算和记账情况编制《收入支出明细表》,并交组报账员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村委会每年定期组织村民小组对本组集体资产、资源进行清理,并形成台,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村委会要建立“组村管”专柜,归集整理保管组级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村纪委委员负责组织村监事会牵头,会同组级民主理财小组对村民小组的财务进行检查和监督,查处有关组级集体资产、资源、资金存在问题,并及时上报村委会。

第十六条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问题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触犯法律的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村干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挤占、截留、挪用组集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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