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万载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宣传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为,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万载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载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含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粉)企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纠正、改正、制止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为,排除各类隐患,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万载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统称举报事项)的举报、核查和奖励事项。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可通过举报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等方式,向县公安局、县应急局进行举报。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公开举报电话(非法生产举报电话:15779556205;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7370589601),并保证24小时畅通。
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进行举报,不适用本办法奖励规定。
第四条 举报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特殊情形或举报人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直接向省、市公安或应急部门举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应急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接报单位在受理、核查举报事项或奖励举报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应遵循方便群众、严格审查、严格标准、严格保密、依法查办的原则。
第七条 举报人应客观、准确、全面反应所举报事项的内容,并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和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八条 县公安局、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是接受举报受理的第一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的受理。
第九条 接报单位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除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外,不得泄露举报材料内容和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第十条 接报单位自接报之日起,应根据以下原则,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一)举报事项清楚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必须受理。若不清楚,应联系举报人进一步核实后,再作出受理决定。
(二)举报事项属县公安局或县应急局已主动发现并正在核查,或已有举报人对同一事项进行过举报且相关部门已受理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不属接报单位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移送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接报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和程序承办:
(一)接报后,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表》。对于匿名举报或者举报人信息不全的,应当在此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二)承办人依据《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表》当中的有关内容,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三章 核查处理
第十二条 接报单位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应当在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0日。
第十三条 接报单位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可直接组织核查,也可以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交由所在乡镇(街道)核查,对重大、复杂的举报事项,可报请县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挂牌督办。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举报人明确提出不适宜由乡镇(街道)核查的,不得交由乡镇(街道)核查。
(二)依法应当给予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暂扣、吊销相关证照或者资质、资格证书的,应提请发证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核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接报单位应将核查结果告知举报人并通知其做好领取相关奖励的准备。
第四章 奖励实施
第十五条 县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在县财政局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专用账户。县公安局、县应急局按照财务规定严密办理奖金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对实名举报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经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标准如下:
1.举报不执行职工进出厂登记、安全员专职、领导带班、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会议、隐患排查和治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的违规行为,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2.举报涉及无药、1.3级工库房等一般事故隐患行为,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3.举报使用童工、边整改边生产、违规维修机械设备、涉及1.1级工库房超员、超量和改变工房用途等重大事故隐患行为,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4.举报违抗政策性停产检修、停产整顿、停止作业、撕毁封条、暂扣许可证等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行为,擅自从事生产的,给予举报人6000元奖励;
5.举报一厂多户、违规转包分包、超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的,给予举报人7000元奖励;
6.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擅自从事生产的、发放下手工和承接下手工组织生产或加工的,给予举报人10万元奖励,同时给予查处单位追加10万元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奖励举报对象不包括匿名举报且没有具体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最先举报该事项的举报人;单位或者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励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累加。
第十八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在30日内凭其身份证件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人凭其本人和举报人身份证件领取奖励;情况特殊的,经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酌情处理。
第十九条 接报单位应将举报事项从接报到实施奖励所涉及的所有资料和相关要件一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于举报事项,接报单位必须指定人员认真核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应的处罚;安全生产非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理;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按照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消除整改相关规定,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接报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属于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受理而未受理,或者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或者对决定受理的举报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与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串通合谋,隐瞒、掩盖、篡改、伪造、销毁相关证据,试图逃避或者减轻处罚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被举报企业不如实反映情况、隐瞒事实真相、藏匿销毁证据,散布恐吓、威胁言论或者打击报复、损害举报人切身利益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上限处罚,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局、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