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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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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放管服”改革,服务保障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为确保我省开展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公安机关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优势,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方便群众异地申领居民身份证。群众在居住地户籍窗口受理采集办证信息,通过江西省身份证系统网上流转到户籍地审核签发,实现群众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无需回户籍地,在现居住地就近办理,落实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规范工作流程。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改革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市县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以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并采集申请人人像、指纹信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审核签发,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和赣州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证所按照受理地接收已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并完成居民身份证制作发放工作。

(二)严格身份核验。受理地公安机关要严把受理关口,通过身份信息核查、人像信息比对等方式,落实好源头管控,严防冒领、骗领居民身份证问题发生。户籍地公安机关要严把身份信息核验关口,明确审核签发责任,严格落实身份信息核验制度,确保居民身份证信息准确、安全。

(三)加强经费保障。根据2018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决定,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公安厅联合发文《关于明确公安机关行政事业收费分成标准的通知》(赣财政[2020]4号),明确自2018年4月1日起,我省停征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由市县财政保障,按每张17元(中央13元、省级4元)上缴财政,各地要积极申请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三、工作流程

(一)办证申请

1、年满16周岁公民。申请人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

2、未满16周岁公民。申请人在监护人陪同下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监护人亲属关系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或者申请人合法稳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

(1)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在同一户的,交验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出生医学证明能够体现监护关系的,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

(3)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且出生医学证明不能体现监护关系的,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或收养登记证。

(二)身份初核与信息采集。受理地公安机关根据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申请人身份信息,认真核验申请材料与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并通过全国人口信息人像比对系统进行查重比对。对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并现场采集申请人人像、指纹信息。其中,未满16周岁公民申请办证,还须拍照留存与监护人同框的图像信息。所有受理材料,受理地公安机关必须按规定存档。

(三)受理信息流转。受理成功后打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由申请人核对确认并签字,通过江西省身份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书面承诺书和监护人同框的图像信息(未满16周岁公民)电子材料流转至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

(四)审核签发。户籍地公安机关收到流转信息后,应在5日内对申领信息进行审核签发。重点审核申领信息中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与户籍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制证相片是否符合身份证制证标准,申领原因是否符合身份证首次申领条件,并比对省内常口人口相片库、全国在逃人口库、省内流口库相片,符合条件的即审核签发。审核过程中,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存疑的,可通过走访调查、联系亲属等方法进行核实。经核查仍难以确认身份的,不予签发,向受理地公安机关反馈结果。受理地公安机关收到不予签发信息后,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提醒其须回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

(五)证件制作分发

1、调度打包制证。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和赣州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证所对已审核签发通过的受理信息进行调度打包,将生成的制证数据包按照规范完成证件制作。

2、制证反馈。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和赣州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证所将制证回馈或质量回馈信息反馈至江西省身份证信息管理系统,以便受理地与户籍地公安机关掌握相关情况,进行数据处理。

3、证件分发。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和赣州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证所制证完成后将证件邮寄分发至受理单位或直接通过邮政寄递至申请人本人。

(六)核验发放

1、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现场核验证件信息,比对指纹信息,并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委托亲属到受理点代为领取的,代领人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领证回执,并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3、通过亲属代领或邮政寄递方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在收到证件三十个工作日内,到受理地公安机关或户籍地公安机关核验证件信息,比对指纹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工作,是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便利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又一服务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部署,严密工作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实现群众就地就近申领居民身份证,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

(二)落实工作保障。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工作涉及信息系统调试、人员配备、宣传发动等诸多工作,需要落实技术、人员和经费保障。各地要根据流动人口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现状、现有技术力量配备等实际情况,编制开展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所需证件工本费和工作经费预算,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经费、装备和人员支持。

(三)强化责任落实。要建立健全省业务协作机制,加强业务流程监管。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严密操作规程,严把身份核验关,防止“错、重、假”问题发生,确保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工作安全可控,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要明确本地市、县、派出所“全省通办”联络人,加强沟通联系、会商研判,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实时掌握、监督本辖区内“全省通办”业务进展情况。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布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受理范围、工作流程、所需手续等,使群众一目了然、方便办理。要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切实让这项便民服务举措惠及更多群众。

附件:

1、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式样)

2、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告知承诺书(式样)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式样)

受理单位(盖章):                                   序号: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常住户口所在地

住址

现居住地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指纹信息

登记指位

1、

2、

未 登 记

有效期限

签发机关

申领原因

受理时间

受理号

承办人

受理单位

领导签名

申请(监护)人

签名

申请(监护)人

联系电话

领证人签名

领证时间

领证方式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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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受理单位(盖章):                                  

姓  名

公民身份号码

承办人

联系电话

受理时间

领证时间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异地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专用表,是居民身份证管理的基础资料,应当由受理单位长期保存。

二、本表登记的内容,应当与公民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一致。

三、公安机关应当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此表。凡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钢笔书写,字迹必须工整、清晰;如有涂改,必须盖章,否则视为无效。

四、“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一栏中应当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住址前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集体户口应当填写单位的详细地址,不能填写单位名称。

五、“现居住地住址”一栏中应当填写本人现居住地详细地址,住址前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六、“相片”使用符合居民身份证制作要求的公民近期彩色相片。

七、“指纹信息”分为登记指位、未登记两种情形。“登记指位”一栏填写实际采集成功的指位,如:1、右手拇指 2、左手拇指;“未登记”一栏填写注册失败或未注册,“注册失败”是指能够采集指纹图像,但无法提取特征信息,“未注册”是指因公民手指残疾、受伤及其他原因无法采集指纹信息。

八、“有效期限”分为5年、10年、20年和长期四种,用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表述。

九、“申领原因”仅为未满或者年满16周岁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一种情形。

十、“受理号”是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用于技术制证的链接号。

十一、本表中除“申请(监护)人签名”、“联系电话”、“领证人签名”及“领取时间”四栏由公民本人填写,其余内容由受理单位填写。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的各项内容由受理单位填写。

十二、“受理单位”填写内容后应当加盖户口专用章。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告知承诺书(式样)

办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业务的群众:

您好!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业务,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便利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又一服务举措。您可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申请,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所需材料

(一)年满16周岁公民申请办证,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

(二)未满16周岁公民申请办证,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监护人亲属关系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或者申请人合法稳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

(一)未满16周岁公民申请办证,受理地公安机关将拍照留存与监护人同框的图像信息。

(二)证件审核签发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可能会对申请人身份信息进一步核实确认,请您积极予以配合。

(三)如证件不予签发,请您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手续。

本人自愿申请办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省通办”业务,并已知晓上述内容。本人承诺从未申领过居民身份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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