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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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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有关要求,按照《公安部2022年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重点措施》安排部署,为确保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平稳有序推开,实现群众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无需回户籍地,可在现居住地就近办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深化推进公安行政管理服务改革、推动公安事业高质量发展,在认真总结评估部分区域开展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扩大试点范围,实现群众就地就近申领居民身份证,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坚持目标导向、突出工作重点,按照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方式,逐步实现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在全国范围内跨省通办。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优势,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方便群众异地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严密操作规程,严把身份核验关,防止错、重、假问题发生,确保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安全可控,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三)目标任务。按照公安部党委总体部署,遵循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确定在已对接公安部跨省通办业务协同服务平台的省份,开展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工作,选择部分流动人口数量较大的城市作为试点单位,对管理机制、业务流程、技术标准进行全流程、全环节测试,充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全面实施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奠定基础、积累经验。

二、工作重点

(一)规范工作流程。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改革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以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并采集申请人人像、指纹信息,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审核签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按已签发的制证信息完成居民身份证制作并发放证件。

(二)严格身份核验。受理地公安机关要严把受理关口,通过身份信息核查、人像信息比对等方式,落实好源头管控,严防冒领、骗领居民身份证等问题发生。户籍地公安机关要严把身份信息核验关口,明确审核签发责任,严格落实身份信息核验制度,确保居民身份证信息准确、安全。

(三)加强经费保障。根据20184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决定,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各地要严格执行上述政策,开展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所需证件工本费和工作经费,由受理地公安机关申请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四)加快系统升级。各地要按照公安部下发的户政管理电子证照及政务服务相关技术标准、省级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工作方案,加快推进本地人口系统升级改造,开发完成业务协同接口与公安部跨省通办业务协同服务平台对接,实现异地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应用功能,为居民身份证受理信息跨省流转提供基础支撑。

三、工作流程

(一)办证申请

1、年满16周岁公民,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

2、未满16周岁公民,在监护人陪同下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监护人亲属关系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或者申请人合法稳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

(二)身份初核与信息采集。受理地公安机关认真核验申请材料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并通过全国人口信息人像比对系统进行查重比对。对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并现场采集申请人人像、指纹信息。其中,未满16周岁公民申请办证的,须拍照留存与监护人同框的图像信息。

(三)受理信息流转。受理地公安机关通过公安部跨省通办业务协同服务平台,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四)审核签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到受理信息,能够确认申请人身份信息准确无误的,于五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存疑的,可通过走访调查、联系亲属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查仍难以确认身份的,不予签发,向受理地公安机关反馈结果。受理地公安机关收到不予签发信息后,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提醒其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

(五)证件制作分发。受理地公安机关接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信息,按照规范完成证件制作,在法定时限内将证件分发至受理点或直接通过邮政寄递至申请人或监护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六)核验发放

1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现场核验证件信息,比对指纹信息,并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委托亲属到受理点代为领取的,代领人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领证回执和书面委托书,并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四、方法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已实现与公安部跨省通办业务协同服务平台对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全力做好系统对接联调、业务流程调整、实施方案制定、人员技能培训等各项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启动准备工作,并依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进行部署。

(二)实地综合试验阶段。在试点地区各确定1个流动人口较多的县(区)级公安机关的若干个派出所或1个户政办证大厅开展实地综合试验,选取不少于100人次公安民警参与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验工作,并在人口信息系统中生成用于异地交换的模拟制证数据,对办证申请受理、制证信息采集、人口信息调取、制证信息传输、技术制证、证件核验发放等全环节进行测试。

(三)试点工作阶段。在实地综合试验并对各项技术环节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在试点地区确定一定数量的受理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自2022101日起,已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省份,启动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其他省份根据与公安部跨省通办业务协同服务系统对接联调测试完成情况,陆续启动试点。京津冀、长三角、闽赣、粤湘、川渝黔等5个片区,在区域内所有省份实现与公安部跨省通办业务协同服务平台对接前,继续开展区域试点工作,确保试点由点到面的无缝衔接。

(四)督导检查及总结评估阶段。202212月,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组织开展户口、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指导检查和专题调研。各试点省份要同步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并认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完善机制,为全面实施跨省通办工作奠定基础。1220日前,各试点省份将有关工作情况报送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是公安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公安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一项重点措施,对于提升公安政务服务水平、助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部署,严密工作要求,抓好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便民举措的细化落实。在推进跨省通办的同时,要加快实现省内通办,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二)落实工作保障。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涉及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硬件设备配置、业务技能培训、宣传推广和引导等诸多工作,需要落实技术、人员和经费保障。各地要根据流动人口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现状、现有技术力量配备等实际情况,抓紧编制开展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所需证件工本费和工作经费预算,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经费、装备和人员支持。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对标对表各项任务,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坚持项目化管理、账单式推进,以细致、精致、极致的工作作风,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及完成时限,确保每项工作、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落实跨省协作配合责任,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跨省通办沟通联络机制,明确具体联系人,专门盯办跨省业务办理事项,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跨省通办业务协同高效运行。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向社会公布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受理范围、工作流程、所需手续等,使群众一目了然、方便办理。要加强与宣传部门协作配合,积极争取大力支持,通过全面收集跨省通办工作中公安机关创新工作方法、热情服务群众的素材,广泛宣传公安机关为群众提供的便利措施,广泛宣传群众对公安机关的积极评价,为跨省通办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建立投诉响应机制,及时处理群众办理跨省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反馈,消除群众顾虑和负面影响,防止恶意炒作。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式样)

受理单位(盖章):                                   序号: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常住户口所在地

住址

现居住地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指纹信息

登记指位

1

2

有效期限

签发机关

申领原因

受理时间

受理号

承办人

受理单位

领导签名

申请(监护)人

签名

申请(监护)人

联系电话

领证人签名

领证时间

领证方式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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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受理单位(盖章):                                  

公民身份号码

承办人

联系电话

受理时间

领证时间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异地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专用表,是居民身份证管理的基础资料,应当由受理单位长期保存。

二、本表登记的内容,应当与公民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一致。

三、公安机关应当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此表。凡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钢笔书写,字迹必须工整、清晰;如有涂改,必须盖章,否则视为无效。

四、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一栏中应当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住址前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集体户口应当填写单位的详细地址,不能填写单位名称。

五、现居住地住址一栏中应当填写本人现居住地详细地址,住址前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六、相片使用符合居民身份证制作要求的公民近期彩色相片。

七、指纹信息分为登记指位、未登记两种情形。登记指位一栏填写实际采集成功的指位,如:1、右手拇指 2、左手拇指;未登记一栏填写注册失败或未注册,注册失败是指能够采集指纹图像,但无法提取特征信息,未注册是指因公民手指残疾、受伤及其他原因无法采集指纹信息。

八、有效期限分为5年、10年、20年和长期四种,用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表述。

九、申领原因仅为未满或者年满16周岁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一种情形。

十、受理号是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用于技术制证的链接号。

十一、本表中除申请(监护)人签名联系电话领证人签名领取时间四栏由公民本人填写,其余内容由受理单位填写。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的各项内容由受理单位填写。

十二、受理单位填写内容后应当加盖户口专用章。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告知承诺书(式样)

办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业务的群众:

您好!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业务,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便利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又一服务举措。您可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所需材料

(一)年满16周岁公民申请办证,需提供申请人《居民》以及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

(二)未满16周岁公民申请办证,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监护人亲属关系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或者申请人合法稳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

(一)未满16周岁公民申请办证,受理地公安机关将拍照留存与监护人同框的图像信息。

(二)证件审核签发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可能会对申请人身份信息进一步核实确认,请您积极予以配合。

(三)如证件不予签发,请您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手续。

本人自愿申请办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业务,并已知晓上述内容。本人承诺从未申领过居民身份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____

____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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