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县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由万载县公安局调整为万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公告。
万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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