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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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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

1

统计局

对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群众举报)发现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转移、毁弃统计资料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法规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审批的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批准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以批准理由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审批的;
7.未在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8.擅自收费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10.在审批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泄露商业秘密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主动履行维护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保守秘密的义务。

法规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法规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责任,及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法规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统计部门根据案件审查结果,并结合当事人申辩、陈述的情况,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履行责任方式及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局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应在7日内完成。

法规股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行政相对人未主动缴纳罚金的,统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

统计局

对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涉外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七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进行可能导致下列后果的涉外调查:(一)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四)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六)宣传邪教、迷信的;(七)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全县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2.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

2.审查阶段责任:对涉外统计隐瞒不报并且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法规股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对违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处理意见。

分管局领导

4.执行阶段责任:执行处理意见。

法规股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单位的整改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

法规股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

统计局

全县人口、农业、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十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六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四条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业务股、普查中心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二条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326号)第二十二条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业务股、普查中心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集体)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议推荐人选(集体),提交局分管领导。

业务股、普查中心负责人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局分管领导

5.表彰阶段责任:印制有关表彰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业务股、普查中心负责人

6.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集体)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责任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

统计局

统计违法行为调查、统计数据核查、统计执法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第9号令)第十三条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制定检查的方案,明确检查对象和内容。

相关股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利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六条

2.检查阶段责任: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统计违法行为调查、统计数据核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相关股室责任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监督阶段责任:受理有关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举报。

法规股相关责任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被举报单位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提出审查意见。

法规股负责人

4.决定阶段责任:对违法单位作出处理意见。

分管局领导

5.执行阶段责任:执行处理意见。

法规股经办人

6.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单位的整改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

法规股相关责任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

统计局

统计调查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1.方案设计阶段责任: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对象和内容,规定报送时间和方式。

相关股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开展调查的;
2.泄露商业秘密、个人秘密的;
3.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第九条

2.工作布置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培训,布置调查工作。

相关股室责任人

3.调查阶段责任:开展数据调查,对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加工、汇总。

相关股室责任人

4.决定阶段责任:局领导审定有关数据,并决定是否发布。

分管局领导

5.数据发布阶段责任:发布并解读数据。

相关股室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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