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统计局 |
对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群众举报)发现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转移、毁弃统计资料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法规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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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主动履行维护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保守秘密的义务。 |
法规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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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法规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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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责任,及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
法规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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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统计部门根据案件审查结果,并结合当事人申辩、陈述的情况,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履行责任方式及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
局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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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应在7日内完成。 |
法规股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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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行政相对人未主动缴纳罚金的,统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法规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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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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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统计局 |
对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涉外调查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七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进行可能导致下列后果的涉外调查:(一)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四)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六)宣传邪教、迷信的;(七)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全县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法规股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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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对涉外统计隐瞒不报并且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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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对违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处理意见。 |
分管局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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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阶段责任:执行处理意见。 |
法规股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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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单位的整改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 |
法规股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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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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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统计局 |
全县人口、农业、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十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六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四条 |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
业务股、普查中心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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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
业务股、普查中心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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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集体)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议推荐人选(集体),提交局分管领导。 |
业务股、普查中心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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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
局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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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表彰阶段责任:印制有关表彰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业务股、普查中心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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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集体)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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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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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统计局 |
统计违法行为调查、统计数据核查、统计执法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制定检查的方案,明确检查对象和内容。 |
相关股室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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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阶段责任: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统计违法行为调查、统计数据核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
相关股室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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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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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阶段责任:受理有关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举报。 |
法规股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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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被举报单位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提出审查意见。 |
法规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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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阶段责任:对违法单位作出处理意见。 |
分管局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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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阶段责任:执行处理意见。 |
法规股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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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单位的整改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 |
法规股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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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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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统计局 |
统计调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
1.方案设计阶段责任: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对象和内容,规定报送时间和方式。 |
相关股室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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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布置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培训,布置调查工作。 |
相关股室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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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阶段责任:开展数据调查,对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加工、汇总。 |
相关股室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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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阶段责任:局领导审定有关数据,并决定是否发布。 |
分管局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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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数据发布阶段责任:发布并解读数据。 |
相关股室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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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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