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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商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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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

名称

子项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

1

商务局

商务局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87日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发布)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二)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三)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对经股室审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能,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公示许可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许可的;
  4.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对外贸易法》(2004 71日施行)第九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三条、第四条

2

商务局

典当经营许可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

1.受理阶段责任:转发商务部通知,受理申报材料。

商贸服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资质认定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资质审核转报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
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
在资质审核转报申请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四、五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取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商贸服务股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材料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分管领导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局办公会研究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上报省商务厅。

商贸服务股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

商务局

成品油经营许可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二款: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1.受理阶段责任:转发商务部通知,受理申报材料。

商贸服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资质认定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资质审核转报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
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
在资质审核转报申请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四、五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取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商贸服务股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材料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分管领导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局办公会研究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上报省商务厅。

商贸服务股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

区商务局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

其他行政权力(年检)

   《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设区市市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要求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应当提交年检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商贸服务管理股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申请人的年检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受理的;
4.
违反法定权限、范围、条件或者程序等进行年检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年检申请或者不予年检通过的理由的;
6.
在年检过程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的;
7.
在年检过程中把关不严,存在重大失误的;
8.
在年检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9.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取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牟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中心城区加油站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并提出相关意见。

商贸服务管理股责任人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年检通过的决定。

分管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年检通过的,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不予年检通过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商贸服务管理股责任人

5.报送阶段责任:将全县年检情况汇总报省商务厅备案。

商贸服务管理股责任人

6.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

商务局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对外贸易法》(2004 71日施行)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行政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经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商贸服务股

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对外贸易法》(2004 71日施行)第九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三条、第四条

6

商务局

其他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 0 1 2年第9号令)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 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行政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经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商贸服务股

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7

商务局

企业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4号令、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有关经营生活必需品的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制定与当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相衔接的应急方案并向其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行政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经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商贸服务股

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8

商务局

外商投资举报协调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 0 0 6年第2)第五条:“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地方各级政府具有受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投诉受理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地方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受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转交或督办的投诉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窗口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泄露举报人商业秘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对外贸服务股经办人、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对外商投资举报作出处理决定。

对外贸股负责人

4.处理阶段责任:按《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号)要求开展处理,并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给受理的投诉事项,因争议或纠纷事实复杂、当事人不配合投诉受理机构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投诉事项处理工作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人。

5.送达阶段责任: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窗口经办人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与举报人沟通,加大处理与督办力度。

相关责任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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