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县共发生了4次自然灾害,其中风雹灾害1次、洪涝灾害2次、干旱灾害1次,造成我县房屋和基础设施不同程度损毁、大面积农作物减产绝收,给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全县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43.26万元。为切实做好2025至2026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根据《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25至2026年度全省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赣应急字〔2025〕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的原则,切实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救助对象范围
冬春救助对象为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1.受灾且生活困难家庭
(1)受灾的低保对象;
(2)受灾的低保边缘家庭;
(3)受灾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4)受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5)受灾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6)受灾的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群体。
2.因灾导致冬春期间生活困难家庭
(1)因灾造成唯一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恢复重建的家庭,以及住房一般损坏但修缮支出较大的家庭;
(2)因地质灾害造成需要长期(超过三个月)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无法返回家里的;
(3)因灾家庭成员死亡失踪或受伤的,因灾造成农作物减产或绝收,且家庭收入来源大幅减少的;
(4)种植大户因灾造成农作物或经济作物绝收比例超过 20%,且家庭总收入低于总支出的;
(5)养殖大户因灾导致饲养物死亡比例超过20%,且家庭总收入低于总支出的;
(6)因灾造成家庭财产损失超过1万元,且家庭总收入低于总支出的;
(7)其他因灾导致冬春期间生活困难的。
三、救助程序
各乡镇(街道)应在摸清底数、核实灾情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工作程序确定救助对象。
1.受灾群众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名。
2.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农户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提名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拟救助对象,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审定工作,并对审核上报的名单进行公示。
4.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及时进行核实、存档,并通知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5.建立台账。各乡镇(街道)以户为单位建立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台账,并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台账主要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家庭类型、家庭人口、需救助情况(人数、总量)、救灾款物发放情况。
6.款物发放。各乡镇(街道)根据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台账向救助对象发放救灾款物,救助资金通过社保“一卡通”发放。
四、工作要求
1.层层落实责任。各乡镇要深入村组、入户受灾困难群众家中开展“拉网式”摸底排查,主动做好交通不便又相对封闭的山区和边远地区摸底工作,确保不漏一村一户一人。调查摸底工作要摸清群众在口粮、饮水、衣被、取暖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全面掌握需救助人员数量、需救助时段、需救助资金和物资数量等基本情况,认真做好登记造册工作,以户为单位建立台账,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对象准。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冬春灾民生活救助方案。
2.实行统筹安排。各地要抽调力量,统筹安排,分类救助,通过生产自救、邻里互助、对口帮扶和政府救济等多种渠道救助。
3.加强救灾款物监督管理。冬春救灾资金用于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冬令春荒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关系到受灾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对下拨的救灾款物要跟踪调查,督促使用,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切实管好用好冬春救助资金,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平均发放,严禁截留、挪用。
附件:

赣公网安备 360922020001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