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局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监督,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建立行政许可监督工作机制。
第一条 行政许可监督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坚持层级监督与自我监督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纠错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条 局政策法规股承担对局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统筹协调全县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许可监督工作;局各监管股室负责本行业领域内县级的行政许可监督工作。实施监督采取查阅许可材料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 由政策法规股牵头,各监管股室、纪检干事参加,成立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监督工作。组长由局分管政策法规股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综合协调股、纪检监察同志担任,各监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纪检干事负责行政许可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各监管股室应每季度统计本行业领域县局许可事项办理情况。各监管股室分别报政策法规股汇总。政策法规股每年向局党委报告一次全县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实施情况。
第五条 实施逐一行政审批,由县局或县行政审批局对其开展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主要从法定依据、法定资格、许可程序和履行事中事后监督等方面进行。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有法定依据,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实施事项是否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设定;
2.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二)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法定的资格,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实施机关主体资格是否经本级人民政府主体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三)实施程序是否合法,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实施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是否在万载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受理窗口公示;
2.申请人要求对上述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是否履行说明、解释义务;
3.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并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凭证;
4.审查时,是否严格执行审查内控标准,是否存在不一致性。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是否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实施行政许可中的听证、检验、检测、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等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6.是否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
7.是否在书面承诺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如不能在承诺时限办结是否严格落实挂起有关规定,以下两种程序可依法挂起且不计入办理时限:审查过程中启动的专家评审等特殊程序。
8.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是否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通过听证方式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是否报监督机关备案;
10.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开;
11.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等,是否全部立卷归档;
12.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其他事项。
(四)是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是否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制度,并履行监督职责;
2.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依法予以处理;
3.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是否依法进行;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许可机关应在行政许可指南中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
第八条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根据监督需要,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并在实施检查的7日前通知被检查单位;监督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到达检查现场时出示检查通知;
2.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介绍,查阅与实施行政许可有关的材料,或者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3.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局党委或属地政府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
被检查单位应当对监督机关开展的检查予以配合,按照其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工作制度,并自收到整改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机关报告整改情况。
第九条 监督机关对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行政许可实施行为开展个案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对拟调查的事项予以立案;
2.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调查情况,调阅有关材料,收集证据;
3.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属实的,依法及时予以纠正,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分决定或者提出处分建议,并通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法事实的,依法对案件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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