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利,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加强中心的投诉举报工作,保障中心规范有序地运行,根据《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投诉的范围:
1、对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改革措施、决定、决议拒不执行,损害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妨碍经济发展的行为。
2、党和国家机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党政机关干部“吃、拿、卡、要”的行为。
3、凡实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制度而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及行政执行中违规违章的行为。
4、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消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损害或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损害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5、其他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二、受理投诉的主要内容:
1、个别地方(部门)和领导思想不解放,全局观念不强,人为设障,阻碍非公有经济发展的现象。
2、执法部门不认真执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各项法规,耍特权,在公务活动中吃、拿、卡、要,或不遵循市场经济公正、平等原则,显失公正行为。
3、有关服务窗口单位,擅自在外来投资者及其家属、子女的户籍迁移、入学、水、电、气、讯等问题上增加收费项目,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服务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
三、投诉处理程序:
(一)投诉受理
1、投诉中心通过投诉电话、投诉信函和投诉接待等形式接受投诉。
2、投诉件由专人登记,提出承办意见。一般投诉件由办公室主任批办;重要投诉件报投诉中心主任批办;特别重大和紧急的投诉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3、受理投诉后,一般在3日内将办理情况、15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并严格为投诉者保密。
(二)投诉调查
1、对需要调查核实的投诉件,由投诉中心组织调查,必要时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协助调查。
2、投诉调查中,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积极配合。调查人员应充分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辩解。
3、投诉中心有权责令被投诉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实施的直接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三)投诉处理
1、对一般性的投诉,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纳入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问题,由有关行政、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处理。投诉中心负责督查。
2、对较为重要的投诉,经调查属实,由投诉中心主任召集联席会议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联系会议决定的重要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宣传。
3、投诉理由不成立或不充分的,应对投诉者做好解释工作;被投诉者属过失行为的,应责成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被投诉者属政策水平低招致投诉的,要责成其作出检讨,并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属于部门行为的,部门要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付诸实施。
4、被投诉者属故意行为或对投诉者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内部通报、新闻曝光、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投诉处理意见的执行
1、投诉中心的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投诉者和其主管部门,并将办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者。
2、投诉中心提出的处理意见,被投诉部门必须执行。被投诉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日内(除法律、法规有规定之外)将处理意见执行到位,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投诉中心备案。对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各部门和乡镇难以独立解决的问题由我县行政投诉中心联合办公会协调解决。
五、对接待、处理投诉举报不及时,敷衍塞责,影响优化投资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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