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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信息来源:万载县政府网 更新时间:11-08-01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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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司法厅

关于敦促犯罪在逃人员

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了净化社会治安环境,敦促犯罪在逃人员尽快归案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犯罪在逃人员,包括负案在逃和批捕、拘留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看守所场所脱逃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 月31日前,必须到当地公安司法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二、犯罪在逃人员在亲友的规劝、陪同、扭送下投案,能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将依法给予宽大处理。
三、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情节轻微的伤害案件犯罪在逃人员,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并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或者达成和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主动检举揭发犯罪在逃人员罪行;提供犯罪在逃人员线索,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投案自首的犯罪在逃人员,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给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六、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犯罪在逃人员线索,动员、规劝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对积极提供线索并协助抓捕犯罪在逃人员的,公安司法机关将严格保密,并依法对其予以保护;对有功人员,将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包庇和窝藏犯罪在逃人员的或者对检举揭发者进行威胁和行凶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七、在本通告发布之后,继续藏匿潜逃、拒不投案的,将依法严惩。
公民举报的方式:
(一)拨打所在地110报警电话;
(二)当面或投寄邮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举报。
特此通告。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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