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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
万府通字[2009]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县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二、按照《万载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万府发[2008]21号文件)要求,自2008年9月1日起,下列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1)县城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2)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3)由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4)有条件的乡村工程建设项目。
三、按规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前款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工程项目验收时,应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供货发票,且供货方量应与项目计算方量相符。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按照《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9]7号文件)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凡应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必须与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并将合同向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泥土管理办公室(设县经贸委)备案,未经备案的建设项目,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发证、验收。
五、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县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分别进行处罚:
1、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
2、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七、对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万载县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