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万载县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万载县关于加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
(一)实行审批制的项目范围
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或财政给予补助的建设项目,以及虽未使用政府性资金但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专门规定必须审批的项目。
1、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审批报告;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
(3)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
(7)特殊行业项目,须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8)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审批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申报材料,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同意批复的项目出具批复文件;对不同意批复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批复决定书,并说明不予批复的理由。按现行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应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转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二)实行核准制的项目范围
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核准报告;
(2)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3)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7)特殊行业项目,须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8)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核准程序
企业向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申报材料,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文件要求,受理和审查申报材料,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应由设区市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须先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三)实行登记备案制的范围
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1、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备案报告;
(2)企业决定项目投资建设的正式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新设立企业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需出具各出资方关于项目建设的合作协议等有效文件;
(4)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增用地土地预审文件;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出具原有的土地证明;
(7)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
(8)特殊行业项目,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9)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必须有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2、登记备案程序
登记备案制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项目单位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申报材料,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相关要求
1、由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必须相应报送具有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环评文件也必须由市、省、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2、各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加强衔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运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批准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对未履行审批、核准手续或未予备案的项目,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定获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审批和水土保持方案批准等相关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凡是未经报批而开工建设的项目,不补办手续。
二、关于向上争资金争政策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
(一)向上申报项目的有关要求
(1)抓好项目前期工作。一要选择好项目,做实项目库。在项目选择上应突出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突出与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重点方向相一致的项目,并储备一批能打基础、管长远,适应市场发展趋势的重大项目。二是落实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制。项目的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别为项目主管部门及其主要领导。三要做好项目包装。项目责任单位要坚持从大局着眼,善于创新,精心包装项目。项目责任单位要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精心编制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形成跑项争资工作合力。建立健全项目主管部门(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责任单位协同跑项争资的联动工作机制。县发改委要担负全县跑项争资工作的指导、协调职责,积极向领导汇报项目信息及国家、省、市投资动态;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跟进,形成合力,努力取得跑项争资工作的良好成效。
(二)关于项目实施的有关规定
(1)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2)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投资计划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聘请专业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3)项目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招标方案须报县发改委核准,并告知监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要求,总投资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同时,依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监理单位。
(4)实行项目开工报告制度。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和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在拟开工前15日内,向县发改委报告,并抄报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和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建设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时,应填写《万载县基建(国债)专项资金拨付申请书》,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县发改委审签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的审批意见、项目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相关规定及时将基建(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得揶用、截留、置换基建(国债)专项资金。
(6)项目建设进度实行月报制度。项目单位要指定专人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按月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未按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的项目,将不予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7)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在完成专项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由市或县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建设是否按设计实施;施工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财务决算和财务审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