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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招投标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万载县政府网 更新时间:2009-11-14 19:10: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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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载县招投标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万载县招投标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
 
万载县招投标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投标交易活动,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国有集体资源的利用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 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及采矿权(含采沙权等)出让、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含林业产权交易、特种许可经营权交易等)和政府采购等交易(以下简称“四项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四项交易”应遵循公开有序、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万载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是本县“四项交易”市场管理的决策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全县“四项交易”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管理。
第五条 万载县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标办”)协同县检察院、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办、国土局、地矿局、建设局、房管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卫生局、药监局、工商局、审计局和物价局等单位,负责对全县 “四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第六条 万载县招投标交易中心是本县“四项交易”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为交易活动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接受县招标办的全过程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七条 投资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农业开发项目、维修改造工程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集中采购。
第九条 国有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含采沙权等)出让,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
第十条 国有集体产权(含林业产权、特种许可经营权等)转让,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协议转让。
第十一条 其它需要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出租汽车和公路客运班线经营服务质量、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城区摊位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等)等交易项目,必须采取招标、拍卖、竞标等出让方式。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交易申请。“四项交易”的项目建设业主、国土资源部门、采购人和出资人或代表(以下统称甲方)向相关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县监察局办理交易告知手续,再向县招投标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
第十三条 交易受理。受理申请的交易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对资料不全、条件不成熟的,可以先予登记。待补齐资料、条件成熟后正式受理。
第十四条 文件核准。县招标办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公告或邀请书、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等)进行核准。大型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告或邀请。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或邀请书按规定由甲方或中介代理机构签发。公告应在国家或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介以及万载县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甲方(中介代理机构)按照交易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受理工程建设承包商、政府采购供应商、土地矿产资源受让人、产权交易购买人(以下统称乙方)的报名,并由甲方(中介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情况应报有关职能部门核准,县招标办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资格审查情况进行监督,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七条 集中交易。乙方按照交易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参加集中交易活动。
交易项目一般应组建现场专业小组。专业小组包括评标小组、拍卖主持人小组、政府采购谈判或询价小组等。专业小组应依法组建并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交易确认。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经相关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由甲方签发,报县监察局和招标办备案。集中交易完成的时间为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生效时间。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对甲乙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改变交易结果的,或者乙方放弃交易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由甲方统一在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发放。
第十九条 合同备案。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签发后,甲乙双方应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甲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县招标办、监察局及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交易报告。甲方(中介代理机构)应在合同签订的十五天内,向县招标办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交交易报告。交易报告应包括:(一)交易范围;(二)交易方式和发布交易公告的媒介;(三)投标人竞买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专业小组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
第四章 交易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招标办协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协助检察院、监察局等有关职能单位处理交易违法违规案件。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中介代理机构、参加交易的人员和评委专家有违反“四项交易”法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四项交易”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行为的,由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资金或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四项交易”的合同,必须进行结(决)算,并须经县审计局审计。县审计局应将审计结果抄告县招标办及有关职能部门,并可会同县招标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对乙方等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市场准入限制。
第二十五条 乙方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提出质疑或异议。乙方认为甲方未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向相关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各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或移送权限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交易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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