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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
信息来源:编委办 更新时间:2008-10-21 10:01: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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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管理    1989年根据中央、省、地编制管理要求,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几项规定》。机构编制工作必须贯彻“精兵简政”和“减少机构层次”的原则,立足促进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编制就是法规,各种机构编制的变动都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手续。设立机构的审批权限,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部、委、办、局、院、社及乡(镇)股级机构的设立、合并、撤消或改变名称,由县编委审批批准;副科级(公司股)机构的设立,由编委审核后,呈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正科级机构的设立,由编委审核后,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再呈报地委、行署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上报批准设立的机构除外)。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数的配备和内设机构的规定;编制在1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配备领导1名,不设机构。确属工作需要,也要从严控制;编制在10人至20人的单位配备领导2名,设股、室2至3个;编制在21人至30人的单位配备领导2至3名,设股室3至4个;编制在31人以上的单位,配备领导2至4名,设股室4至5个,最多设6个。严格控制非常设机构的设置,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增机构、增编制,严格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党政机关(含乡镇机关)、县直事业单位的进出人员,必须于每月10日前派员持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到县编委办公室办理人员工资增减变动手续,财政、银行按编委办核准的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核发经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准从厂矿、企业调进人员,不准超编进人,不准变相增加编制。教育、卫生两个系统的编制,除卫生系统的县直事业单位和教育系统的万中、康中的编制由编委管理外,其他单位的编制均委托教育局、卫生局分别管理,编委只核定下达这两个系统的编制总额,并督促其执行。凡经编委审定核准的人员编制,非经批准,不准自行转移或调剂编制。违者,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为有效控制机构编制日趋膨胀的严峻局面,根据中共宜春地委办公室、宜春地区行署办公室下发《关于在全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核编准调通知单〉的通知》要求,从1990年8月25日起 ,在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核编准调通知单》制度。从此凡属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需要调入人员,都必须由主管部门到机构编制部门核编后,由编制部门开出《核编准调通知单》,然后由组织、人事、劳动等调配部门凭《核编准调通知单》研究调配人员。1991年为了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的管理,严格管好、用好各部门现有的人员编制,使有限的编制发挥更大的作用,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按冻结5%编制的要求,已冻结192个编制(行政编制51个,事业编制141个)。
2002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的总体部署与要求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实施县乡党政机构改革的通知》要求,实施了县乡党政机构改革,县行政编制人员精简比例为17%左右;乡镇党政机关行政编制人员精简比例为23%左右。今后行政机关不再使用事业编制。使用专项编制的政法机关,编制精简比例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