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正文:
我准备让未成年的女儿从2012年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去办理时,医保局工作人员告知我:要补交2011年度个人交费部分的50元和财政补贴部分的200元。说句心理话,这个规定我们很难理我解。主要是2011年我女儿没有参加医保、也没有享受医疗保障,为什么要交2011年的医保费?说要补交个人部还免强能接受,怎么还要补交财政补贴部分摊200元。城镇居民医保是利国利民的大事业,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怀,补交参保以前医保费的规定似乎欠妥,这是在提高群众参加医保的门槛。不知陈县长知不知道这个规定。急办回复!
(2012-1-6)
回复内容:
黄科荣同志:
您好!您咨询的未成年人中途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补缴保费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依据的是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09〕77号)文件和万载县政府关于转发《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府办字【2010】6号)的第三条第七款:市级统筹后,取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等待期制度。城镇居民自参保领取医疗保险卡次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中途参保、中断参保的应自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起,按照本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应保年限的参保费用,补缴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012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成年人320元(个人120元,财政补助200元),未成年人250元(个人50元,财政补助200元)。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为2007年6月,由于我县市级统筹前未执行中途参保、中断参保人员补缴的政策,周边县市执行补缴政策较早,故在2011年对补缴政策作了重点宣传,到2012年才执行,补缴年度自2011年起。以后若是全市“一卡通”,数据集中到市医保局,可能补缴年度要执行全市统一的2007年。
特此回复,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万载县医疗保险管理局(201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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